三招搞定“老鼠仓”

皮海洲 原创自 搜狐博客 | 2009-11-20 08:22 | 收藏 | 投票

    11月15日,证监会副主席刘新华在出席“2009北京国际金融论坛”时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强化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市场主体的常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老鼠仓”和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和背信行为。很显然,刘新华副主席的讲话是有感而发。

    基金“老鼠仓”问题无疑是困扰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近年来,尽管证监会对唐建、王黎敏、张野等老鼠仓案进行了查处,但基金“老鼠仓”仍然层出不穷。在不久前监管部门组织的一次例行检查中,又有涂强、韩刚、刘海等三只老鼠仓现形。此外,还有传言称,有基金经理抱着电脑就跑,从此再未露面。老鼠仓之猖獗到了成群结队的地步,不“严厉打击”不足以消除“鼠患”。

    但如何“严厉打击”却是监管部门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实际上,每一次对“老鼠仓”的查处,监管部门都是声称“严厉打击”,但这种“严厉打击”的结果却是“老鼠仓”越来越多。所以,对于老鼠仓的“严厉打击”,必须动真格儿。

    其实,过去对老鼠仓的打击无非就是“三招”。首先是在“老鼠仓”事发后由基金公司将当事人撤职除名,划清与基金公司界限,表明只是当事人的个人行为。其次是由证监会对当事人没收非法所得并进行相应的罚款,而且罚款金额往往只是接近法律规定的下限。此外,就是对当事人实施终身市场禁入。

    这样的查处显然是没有多少震慑力的。老鼠仓前赴后继,明显与这种没有震慑力的监管有关。因此,严厉打击老鼠仓,有必要采取新的三招打击,让老鼠仓无处可逃,无藏身之所。
 
    首先,加大对老鼠仓的处罚力度。一方面是加大对老鼠仓当事人的罚款力度,实行按上限罚款。根据《证券法》规定,对内幕交易当事人,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而目前证监会对老鼠仓的处罚多在2倍以下,这对于年薪数百万的基金经理来说,根本构不成打击。因此有必要按上限来处罚老鼠仓。另一方面对老鼠仓当事人,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规定,内幕交易者最高可判刑10年。但目前还没有一个老鼠仓当事人被判刑,这显然不利于打击老鼠仓,更谈不上“严厉打击”。

    其次,对基金公司实行“连坐”。在今年6月深圳证监局召开的辖区基金监管工作会议上,深圳证监局局长张云东强调,对于出现利益输送、基金经理建“老鼠仓”等严重违法违规事件的基金公司,不仅要严厉惩处当事人,而且要实行“连坐”,追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公司也要给予相应处罚。对此,笔者建议用制度将其固定下来,而且,建老鼠仓的基金经理在位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停止征收,已征收的应该予以退回。如此一来,基金公司对老鼠仓的监管就会动真格了。

    此外,引入公安部门来查处基金老鼠仓。由于证监会与基金公司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少基金公司的高管以前就是证监会的高管,因此,证监会在查处基金公司老鼠仓时,难免手下留情或点到为止,不利于对老鼠仓的进一步挖掘。在这个问题上,不妨借鉴当前足坛扫黑的做法,引入公安部门来查老鼠仓,此举有利于将老鼠窝一锅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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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资深财经评论员,专栏作家。1993年入市,21年的股市磨练,练就了对股市独到的眼光与见解。2001年通过证监会证券投资分析专业资格考试。已在全国主要证券报刊发表文章数千篇,所写文章以政策、时事热点评论、股票炒作心得体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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