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司建国 原创 | 2009-11-09 23:22 | 收藏 | 投票

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司马建国

国务院法制办出台了《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逐条读完后,感触很深,许多条款体现出执法为民的细节,即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体现了人民司法为人民的宗旨。但是,历来主张制定政策要严肃、细化可行的我,提出我的部分意见:

 原文: 第三条  拘留所人民警察应当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尊严,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拘留所的监管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我的意见:要加重执法基本态度,应为“第三条  拘留所人民警察必须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尊严,切实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被拘留人遵守法律、法规和拘留所的监管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原文: 第十条  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收拘被拘留人。
    
拘留所收拘异地拘留决定机关送拘的被拘留人,还应当凭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书。

我的意见:原文是地方粮票不是全国通用粮票,收拘异地再报主管公安机关批准,纯属多一个不该多的环节。应为“第十条 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收拘中国境内的被拘留人”。
    
 原文: 第十三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立即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调查。拘留决定确有错误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拘留决定,为被拘留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拘留决定没有错误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将调查结论书面通知拘留所及被拘留人。

我的意见:发现错拘纠正的时间要量化,才能提升效率和安慰错拘人员,细节是执法为民的关键,纠正的越快赢得人民信任度越高,要树立冤情大于天的执法理念。应为“第十三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必须第一时间立即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收到通知后,必须第一时间立即予以调查。拘留决定确有错误的,拘留决定机关必须第一时间立即撤销拘留决定,为被拘留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拘留决定没有错误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将调查结论书面通知拘留所及被拘留人。”

原文: 第二十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疗工作。

我的意见:被拘留期间得病的治疗费免费,被拘留前有慢性病的治疗及药物费用要注明负担人。应为“第二十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疗工作。被拘人员被拘留期间的医疗费由拘留所负担。”

原文: 第二十一条  拘留期间被拘留人亲属为被拘留人提供的生活必需品应当经拘留所检查登记后转交被拘留人。

我的意见:本条款在实际执行中,出现被执法人员克扣或被迫给检查人员送礼的现象根本杜绝不了,但是,在制定时还是警戒一下好。应为“第二十一条  拘留期间被拘留人亲属为被拘留人提供的生活必需品应当经拘留所检查登记后转交被拘留人,严禁私自克扣或暗示被拘留人亲属送礼。

原文:第三十二条  被拘留人死亡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死者家属。
    
被拘留人因病死亡的,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对被拘留人死亡原因作出鉴定。被拘留人非正常死亡的,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被拘留人家属对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死亡鉴定有疑义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鉴定。

我的意见:在司法腐败没有得到遏制的今天,被拘留人员拘留期间死亡的检验应有相关社会团体人员参加,比如妇联、工会、律师、大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原文:第三十七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入所当日执行到第二日为一日。

我的意见:被拘留人员的分分秒秒应该重视,人生最大的痛苦之一就是失去自由。本条应为“第三十七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入所当日(以小时为单位)执行到第二日为一日。

我的意见:应该加上一条,拘留所应当由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有社会相关团体的人员担任。

 

个人简介
人民网看地方、廉政名博评论员,多家中小企业战略发展管理顾问。60大庆百种献礼图书《我的名字叫建国》60名主人公之一。 94年至今,曾力推两家大型中外合作企业成功上市并任高管。终生实践: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 文革磨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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