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司法解释折射出的相关法律缺失问题的探讨

董峥 原创 | 2009-12-18 08:19 | 收藏 | 投票

头疼却来医脚时

—信用卡司法解释折射出的相关法律缺失问题的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2月1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2月16日起施行。应该说,《解释》的出台对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界定,同时对于“恶意透支”犯罪的量刑,也一定程度上给一些犯罪分子给予了震慑。规范信用卡管理,界定恶意透支行为,其必要性毋庸置疑。然而在这个《解释》出台后却立即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也是出乎意料的,主要焦点在于对“恶意透支”性质的评判到底该不该定罪的问题上。
信用卡是一种银行定位于个人日常消费的信贷产品,它与银行其它信贷业务相比较,其特点包括:
1.没有任何形式的担保和财产抵押,完全建立在个人信用基础上;
2.信贷金额相对较小,主要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3.信用额度一次授信,可以在不确定的时间内一次性或部分使用,在按约定归还贷款之后,信用额度自动恢复即可再用,又称“循环信用”。
先消费后还款的“透支”功能是信用卡的基本功能,也是持卡人按照银行信用卡章程合法使用的一种合同交易行为,持卡者有透支的愿望,而发卡方有接受透支的承诺,并提供履行承诺的方便,才可能形成实际的交易行为。也就是说,信用卡的“透支”功能,首先是由银行自愿承担的一种带有盈利目的的经营风险;其次,是银行通过领用章程合同认可持卡人的一种使用行为。
由此可以得出“透支”理论上就应该都是合法的,那么在《解释》中根据催收次数或限定时间内没有还款就视同为“恶意”,似乎难以服众,其前提条件是持卡人属于正当申请人,正当申请人主要是指不是通过伪造申请资料、虚构及隐瞒申请条件等方式申请信用卡的持卡人,而其是否具有还款能力,是由发卡银行通过判断自行决定的;《解释》中涉及的“非法占有着”,更应该界定在通过伪造申请资料、虚构及隐瞒申请条件,以不当申请为目的的持卡人。对于正当申请人,仅仅因为没有还款能力就将其认定为“恶意透支”而采取司法手段,就未免有些量刑过度,毕竟银行在对这类“还款能力不足”的人群发卡的审核判断上也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这样量刑的话,就等于是由这部分持卡人用血的代价去弥补银行审核把关不严的漏洞。
当然对于那些就是带着“恶意透支”目的申请和使用信用卡的人进行严厉的打击是应该的,但这也需要发卡银行提高自身的审核与风险控制能力,否则出现了风险就可以借助国家司法力量去打击,从而忽视了自身风险控制能力的提高。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这应该如何来认定呢?透支10000元买彩票,以为要中奖,中奖了一定会有还款能力,结果没中奖,于是没有了还款能力,是否可以解释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吗?在道德上或者可以,但在法律上不可以,除非能出示透支人明确知道百分之百不能中奖的证据。
银行无节制发行信用卡,明知办卡人无偿还能力,却开放透支功能,诱导办卡人大量透支,对办卡人不提醒、不警示,银行也有“钓鱼”,甚至是“诱骗”的嫌疑。上个月媒体还报道过:61岁的广州一位老人两年多前用信用卡从银行透支2万元,如今利滚利滚到了20多万元的天文数字的案例。按照银行现行贷款利率计算,2~3年期商业贷款年利率在6%左右,即使按照复利计算,消费者透支利率也不应超过本金的20%。就是按照民间借贷的利率计算,两年时间,消费者的透支利息也不应该超过本金。两年时间利息达到本金的10倍,实际上属于高利贷行为,而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对此有关部门没有对银行制订有关的惩罚性规定,是否有助纣为虐的嫌疑?
上海某银行更是“创新”性地向退休职工发放信用卡,据当时业务人员说,这个群体似乎非常容易批核,于是有人专门针对退休职工办理信用卡,殊不知这类人群又有多少如同这位广州老人的命运。而就在撰文的前两天获知该行信用卡的活卡率不足三成,仅为26%。
银行“跑马圈地”似的发卡业务,实际上也对信用卡发卡风险的爆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正是这种畸形的发展模式,迫使银行滥发信用卡,为了提高发卡量,甚至不惜降低审核标准。既然有关部门想整顿混乱不堪的信用卡市场,那么最重要的、也是最关键的是应该促使银行加强信用卡发行的管理,不能为了加大信用卡发行量,让无偿还能力的人盲目赶时髦办卡透支。尤其是银行方面要修改霸王透支规则,不能用“合法”的名义打劫消费者。如果银行单方面制定的透支规则本身就不合理、不合法,让法律为银行“追债”不仅值得商榷,而且有些滑稽。
笔者在《信用卡是天使?是魔鬼?》一文中提出,银行应该为“卡奴”现象的蔓延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正是由于发卡银行的急功近利,为了追求卡量发展,过度地通过鼓励和刺激信用卡透支消费,从而为社会所带来的潜在的风险和危害,银行就有责任承担一定的信用教育的社会责任,而不是一味地收获利益,却将责任推向社会,应该从办卡伊始就要教育和提醒持卡人正确合理使用信用卡。美国的《信用卡发行法》、《消费者信用保护法》,台湾的《信用卡业务自律公约》等都对发卡机构在这方面提出明确的要求和制约。

 

图中是08年第一季度到09年第四季度中,发卡量、发卡增长率和逾期半年未偿还信贷总额。从这个图里非常清晰地看到发卡量的上升,伴随而来的是逾期半年未偿还信贷总额的递增,而逾期超过半年的未偿信贷金额的风险是相当大的。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一个关键问题,就是银行对于信用卡产品依旧是粗放型的发展,发卡的同时忽视对风险的防范,最终问题严重后就通过司法方式来简单地处理。殊不知,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只强调了持卡人的法律责任,而忽视了发卡人即银行的责任。许多业界人士认为,法律不可偏执,法律不能将社会等级化,否则,矫枉过正则势必对行业发展和全社会造成一定的伤害。

这次的司法解释,虽然准备了很长时间,并且也发了征求意见稿后出炉,但是依然有很多问题暴露出来了。信用卡业务在国内出现到现在已经20多年了,从“信用卡元年”至今也已经6、7年了,除了1999年出台过一份《银行卡管理办法》外,国内至今没有一部信用卡行业的法律性文件,其它法规仍旧是套用一些其它法律,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保障。因此,尽快出台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才能有效的规范行业发展。

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似的管理手段,本就是修修补补应付差事的做法,这次《解释》也折射出信用卡行业相关法律缺失的严重问题。如果对信用卡行业没有做大手术彻底解决病根的决心,从根本上以法律来规范的话,总有一天头疼却来医脚,更是与发展的初衷背道而驰的时候,我们付出的代价会更大。

个人简介
浸淫于信用卡市场十数载,多年专注于信用卡行业发展、服务营销领域的研究,从事信用卡产品及服务营销的策划及市场工作,研究成果颇丰,《中国信用卡》、《银行卡与受理市场》、《用卡时代》等专业杂志的特约作者。现任职于我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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