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突出“用法”

田德邦 原创 | 2009-12-19 20:16 | 收藏 | 投票

           这是发表在1991年9月17日《农民日报》第二版的一篇杂谈,今天读来,感觉到仍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作者

       普法活动有多个环节,它涉及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等诸多方面。据笔者观察,目前,人们前在学法、懂法、守法方面虽然已经形成一定气候,但美中不足的是用法不够。

  笔者并非妄加评论。仅举二例,其一,据刊载,江西省赣州市某地农村一位叫李小英的姑娘,与其母一起跟姐夫生活。14岁时,她被姐夫屠某强奸,以后,一直受其污辱,持续到21岁,其间还产一个女婴,始终无人告发。何故,李母害怕被赶出家门,面对屠某施暴,不敢声张;屠某的妻子到屠所在的工厂揭发此事,工厂的领导劝她不要“乱说”;屠某所在的厂接到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电话,说在人口普查中查出该厂有一工人多生了一个小孩,要罚超生款。厂里查出此事,只对屠某“教育”了一番;李小英上告市妇联,市妇联的同志找来律师,帮李小英写了申诉书,结果,屠某厂的保卫科来人劝请李小英原谅屠某。李小英在屠某的诱惑下撤回原告;市妇联想解放李小英,但因其不告又怕说不清是通奸还是强奸,唯恐李小英也被判刑,反而帮了倒忙……其二,武汉市商业服装公司海欧商场的主管会计朱亚妮,多次向主管部门报告了海欧经理张某挪用公款七万余元给一个体户和他的亲戚的违纪现象,经“两清”工作组查帐核实,事实无误。但张某不仅没有受到任何处理,反而被调回商业服装公司任副经理,对检举人朱亚妮大肆进行报复打击,致使从事了十多年财会工作的朱亚妮被近离开自己的专业。这两个例子至少说明了三个问题:一、受害人和群众不是不知法。李小英明知屠某将其强奸犯了刑法,但没有告到底,致使她得不到解脱,其原因主要是没有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二、某些领导用法的意识淡薄。屠某的单位明知其犯了法,但不去用法律伸张正义。三、检察机关用法的态度不坚决。朱亚妮检举的情况几经核实,但违法者仍然逍遥法外。其间的关系虽然错综复杂,但明摆着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处理,不能不令人困惑。

  普法的落脚点,一在守法,二在用法。在某种意义上来说,用法比守法更显得重要。在现实生活中,总会有各种不法分子不断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有的是因为不懂法所致,有的则是知法犯法。试想,如果只是学了法,懂了法,而不去守法,不去用法,又怎么抵制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只被动地守法,而不去用法,又怎么能伸张正义?

  用法,一是要求执法部门和人员要不徇私情,秉公办事,二是要求广大群众用法律保护自己,伸张正义。因为用法不单是执法部门的事,更重要的是需要广大群众的配合。目前,执法部门常常面临这样的难题:一桩案件发生后,往往出现被害人不上告或中途撤诉的事情。有的是怕受到犯罪分子更厉害的报复;有的怕执法机关不能公正地查处,日后带来更大的麻烦,致使执法部门无可奈何。凡此种种,都只能使犯罪分子的气焰更加嚣张。

  说普法活动的关键在于用法,还有一个方面的意义。学了不用,久而久之会淡忘,等于没学。学以致用,可以加深印象,要从用法过程中逐渐释疑解惑,更透彻更全面地掌握法律知识,有效地对违法犯罪份子进行斗争。

  所以,笔者以为,目前普法的关键,是以学法、懂法、守法为基础,在突出用法上作文章。

个人简介
田德邦,湖北作家协会会员。1984年起在省级报刊上发表作品。三十多年来,有小说、散文、诗歌、杂文、随笔、文艺评论等文体作品相继在海内外报刊上发表。作品曾入选《台湾文学年鉴》,出版有散文随笔、时评杂文著作2部,著有长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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