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

袁朗 原创 | 2009-12-27 16:42 | 收藏 | 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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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一项专门用于培育、扶持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专项基金。创新基金不以自身营利为目的,而以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总量增长,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作为回报。

科学、公正地评审创新基金项目是科技部、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下简称“管理中心”)的重要工作。《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下简称《评审规范》)是创新基金项目评审工作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一)编制依据

本《评审规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第7号部令《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察办法》制定。

(二)适用范围

本《评审规范》适用于地方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地方项目)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的评审会全过程以及参加评审会的全部专家和工作人员。

评审会全过程:指自评审会的专家聘请、专家报到、评审会正式开始,经专家讨论完成评价打分、评审材料汇集,至会议结束,专家和工作人员撤离的过程。

专家:指参加评审会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管理专家、投资专家)和财务专家。

工作人员:指评审会各评审组的联络员以及其他参加评审会的人员。

主办单位:指组织评审会的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或具备资格的地方推荐单位。

(三)专家库 

管理中心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的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推荐单位),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主管机关都应建立能适应创新基金项目评审要求的专家库,并在基金项目和地方项目评审工作中有效使用。推荐单位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主管机关应协助管理中心推荐和征集创新基金评审专家,协助完成专家的注册工作。专家库建设应按照“关于推荐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评审专家相关事宜的通知”(国科企金[2006]003号)和“关于建立完善地方专家库相关事宜的通知”(国科企金[2005]014号)的有关要求进行。

(四)专家的聘请

评审专家由评审会主办单位负责选聘。评审专家选聘范围,基金项目评审应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库》中选择。地方项目评审专家必须从推荐单位建立的相应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选择。

评审专家应熟知创新基金基本情况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使用说明”(见附件一)的有关内容。

评审专家应具有对国家和企业负责的态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评审专家应对被评审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了解国家科技和经济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具有权威性。

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选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有两个以上成功创业和投资经验,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每个专家评审组应包括技术、管理、企业、投资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

同一行政隶属单位相同专业的评审专家,原则上每个评审专家组只聘请一人。

所聘专家应与被评审项目及企业无利益关系和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

评审专家应定期轮换,同一名专家连续参加评审会的次数不能超过3次。

每个专家评审组的新聘专家应不低于本组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

(五)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职责和纪律

专家应按主办单位提供的评审材料,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对项目进行评价和打分。

评审专家应按主办单位的要求认真审查申请材料、评议并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专家评审表》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综合评审表》。

专家如与申报企业或项目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向组长和联络员申明并回避。

专家不得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与申请企业及相关人员串通,为其申请的项目获得立项提供便利。

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专家不得与申请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发生直接关系,如需补充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必须通过主办单位进行。

专家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专家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专家不得泄露评审项目和企业清单、专家名单、和项目的评审结果,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资料,评审工作结束后,向主办单位提交专家评审意见并交回全部评审材料。

专家不得擅自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

专家不得跨组进行有碍项目公正评审的有关讨论。

未经主办单位批准,专家不得调换评审组,经主办单位批准的调换,应及时通知专家组和联络员。

专家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被评审项目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评审工作期间,专家原则上不得离开评审会所在地,如遇特殊情况实行请假制度,但请假时间超过4小时,即取消本次评审资格。请假需经组长、联络员和主办单位批准。

(六)联络员的职责和纪律

每个评审组必须设一名联络员,联络员由主办单位指定。联络员应为专家组的评审工作服务,并为评审的正常进行提供有力的条件保障(如备用的表格、文具等)。

联络员应监督本评审组按评审程序和主办单位要求进行评审,保证评审的正常有序、公正客观。联络员应及时向专家传达主办单位的通知和要求,及时向主办单位反映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联络员发现本人与项目或申报企业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及早主动向主办单位申明并回避,由主办单位调换其他联络员。

联络员应在评审组的第一次会议时,对照专家名单和项目清单核对到会专家和项目情况。如有不符,应立即通知主办单位处理。

联络员应在专家组讨论评议时进行记录,在评审结束时,应协助组长清点和汇集有关材料(包括联络员的文字记录)交主办单位。

联络员应解答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提出的有关创新基金政策、规范、指标体系等方面的疑问,但不得就具体的项目发表评论,不得有影响项目评审公正性的言论。不得在规定程序以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申请企业的合法权益。

未经主办单位批准,联络员不得调换评审组,经主办单位批准的调换,应及时通知专家组的组长、专家和联络员。

联络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名单、项目的评审结果、项目清单和申请企业及其商业秘密。

联络员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被评审项目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评审工作期间,联络员原则上不得离开评审会所在地,如遇特殊情况需经主办单位领导批准,并及时通知专家组。

其他工作人员的职责和纪律参照联络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项目评审

基金项目与地方项目均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项目的评价指标体系由管理中心统一制定。

基金项目由管理中心聘请专家对已通过受理审查的项目材料进行项目评审,一般采用评审(网络与会议结合)、评估(函审)方式,必要时可采用专题评审、集中评审、答辩和专家咨询的方式。

地方项目由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一般采取会议评审方式,推荐单位负责指导所辖区内所有组织单位的评审工作。

1、评审方式的选择

管理中心根据企业所申请基金项目的特点,选择相应的评审方式:

1)对于技术、产品相近的基金项目,由评审会主办单位聘请相关领域的技术、管理、企业、投资背景的专家及财务专家,以网络与会议结合的形式对项目进行评审。

2)对于跨学科、跨领域,技术领域分布相对分散及个性化项目,采取评估方式进行评审。评估机构由科技部、财政部组织相关专家审核认定。

3)对申请资助金额100200万元的重点项目,采取集中评审方式,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部分进行答辩或现场考察。

4)对技术创新性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发展方向、知识产权有纠纷、有环境污染、项目技术不可行、资料不真实、申请材料过于简单无法评审、评估的项目,经咨询专家后可直接进入不宜立项程序。

5)为保证评审、评估工作对项目标准、要求的一致性,管理中心可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进行交叉复议。

2、评审流程

1)主办单位按技术领域或行业进行项目分类、聘请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包括技术、管理、投资及企业等不同背景的专家,每个专家评审组不少于四人(地方创新基金专家的每个评审组不少于三人),由主办单位指定一名组长。同时,每个专家评审组另配备一名或以上的财务专家。

 

个人简介
现任国务院国资委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项目处处长,曾任国家项目申报工作指导中心主任助理,项目咨询部主任。在企业申报国家项目资金,申请国家品牌和荣誉上经验丰富。曾任协会会员部、全国会员服务中心副主任,信息部主任。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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