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发债对象应以银行为主

余丰慧 原创自 新浪博客 | 2009-02-26 02:51 | 收藏 | 投票

地方政府发债对象应以银行为主

    1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听取《国务院关于安排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的报告》有关情况的汇报。财政部有关专家透露,有关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操作性文件已发给地方讨论,发债方式为“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发行”(2月18日《中国证券报》)。
  这标志着争论许久的地方债将进入发行实施阶段。据悉,2009年地方债的发行总额度可能为2000亿元,目前各地方政府正在向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上报额度,这项工作预计在今年全国两会之前完成。
   中央政府宣布4万亿刺激经济方案之后,各地方政府也都夸下海口,纷纷提出本地的投资额度。综合全国各省情况看,投资金额已经超过了20万亿。图个一时“冲动和快乐”后,接下来,必须真金白银地拿出资金。而这时一些地方政府傻眼了,本来地方财政收入就有限甚至严重不足,加之,当前企业利润大幅下滑,地方税收减少,财政收入下降,更显得捉襟见肘了。地方呼吁发行债券的声音越来越大。中央政府和全国人大放行地方债的决定是正确的。否则,将耽误4万亿投资的落实和实施。但是,地方债如何发行,发行对象是谁,由谁来购买?筹集的资金如何使用,投到哪里,效益谁来监督?债券到期后,如何归还,拿什么归还?一系列问题摆在了面前。
    一般来说,在一国国内国债包括地方债券的购买对象为企业、居民以及商业银行。而在目前以刺激经济、启动内需为己任的地方债发行,必须选择好发行对象,才能达到目的。如果发给企业,必然出现“挤出效应”,抑制企业自身的投资。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一部分是要支持企业发展的,而反过来却要企业购买债券,这样将出现相互抵消状况,削弱发债效应。如果发行给个人,对启动消费将带来“挤出效应”。启动百姓消费,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难点和重点。地方债发给个人,将增加启动消费的难度。
   目前,在启动内需,扩大投资中,虽然商业银行都行动起来了。但是,出于自身经营特别是信贷风险的考虑,各个银行都是声势大、雨点稀,显得十分谨慎。这就造成,虽然存款利率多次降低,而商业银行内部流动性依然非常富裕。有几个现象可以证明:代表中国银行同业间资金拆借价格走势的上海银行间资金拆借市场利率(Shibor)一直在走低;一季度商业银行贷款大幅增加,而其中票据融资出现了天量;一些金融机构相互之间出现资金套利现象。从根本上说,中国的商业银行作为主要以赚取存贷利差为盈利点的企业,不是不愿意贷款,而是对贷款风险有顾虑。而商业银行信贷资金与企业、个人有着本质区别。商业银行信贷资金是通过吸收企业、居民存款形式把企业、个人的闲置资金转变成了支持经济发展资金。而如果其出于风险考虑,不发放贷款,这种转变将失去效果。地方债的发行给商业银行使用资金提供了空间。地方债由中央政府代发,财政资金作为保证,消除了商业银行信贷资金投放失误担责和风险的顾虑。因此,把地方债发行的对象确定为商业银行是最为恰当,是符合实际的,将会起到一箭双雕的效果。
   地方债筹集的资金必须严格限制在中央4万亿投资的配套项目上,而不是其他。各级监督部门必须把地方债使用作为专项监督内容严格监督。债券到期后,如果是投资到企业项目从项目盈利中归还;如果是社会公益项目、基础建设项目,由地方财政资金归还,中央财政不仅要代发而且要担保,地方财政还款有困难的,中央财政归还。

新闻链接: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9-02/18/content_10836819.htm
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90218/02595867726.shtml

个人简介
一个在金融战线奋斗20余年的资深金融工作者。在从事商业银行管理的同时,酷爱进行金融研究,各经济、金融报刊文章也一直不断。在做好这些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曾经尝试利用业余时间进行新闻时评写作,这一尝试可不得了了,竟然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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