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本制度研究》(2):关于研究范围的思考

张开平 原创 | 2009-03-23 03:39 | 收藏 | 投票

前述文献中,专题研究公司资本制度者,有五人:傅穹,赵旭东,叶林、虞政平和老外(Bayless Manning & James J. Hanks),(很多公司法教科书也有专章介绍)。但是讨论问题的范围或视角很不相同。

一 融资功能与信用功能之辩——叶林

叶林教授这本书算是最新著作,他对此有个梳理,摘要如下:

(1)讨论公公司资本制度,须从其“预设功能”考虑。“公司资本制度的预设功能可分为融资功能和信用功能,前者强调促成公司资金的筹集和运用,后者强调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叶林,第238页)

(2)叶林进一步指出:“保护债权人利益无疑是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功能,但却不是公司资本制度的全部内容,甚至不应该成为公司资本制度的核心功能。”(第238页)“保护债权人利益充其量只是公司资本制度的附属功能,而非公司资本制度的固有或首要功能。公司资本制度不能不顾及债权人利益保护,却无法独立承担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任,更无法替代合同法以及民事普通法的功能。”(第240页)

(3)因此,叶林认为:“融资功能是公司资本制度的固有功能,信用功能是法律附加给公司资本制度的特别功能”(第241页)

二 《美国示范公司法第六章》的结构

叶林教授这种观点未必考虑到《美国示范公司法第六章:股份与分配》的结构,但他的思路却是暗合这一结构。这一结构的基本思路可以用两个英文词来概括:“Contribution & Distribution”(出资与分配)。叶林教授把融资功能理解为股东出资,信用功能理解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这种理解跟《美国示范公司法第六章》的思路并不一致。《美国示范公司法第六章》(以下简称《示范六》),无论是出资还是分配,都是从股东、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及协调来考虑问题的,融资功能其实是经济学或公司财务考虑的思路,就《示范六》而言,公司法的思路是为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财产关系树立规矩。此点我在“论公司分红”文章已经讨论,这里从略。

进一步说,如果把公司资本制度的固有功能理解为“融资功能”,还涉及另外一个问题,股权融资只是公司融资的一个渠道或方式,依照现在大部分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一般维持在50%-70%,这意味着债权融资才是公司融资的主渠道,何以公司法只关注股权融资呢?

三 我的观点

公司资本制度恐怕应当以规范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财产关系为主线比较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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