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计划生育不应一胎化

王达水 原创 | 2009-03-30 19:44 | 收藏 | 投票

——四川农村调查报告(之七)

 

计划生育是写进《宪法》的一项国策,这是众所周知的。但是,《宪法》中所说的“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以及《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的“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都没有规定农村每对夫妻只准生一个孩子。

 

计划生育政策已经实行30多年,为中国的人口控制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尽管如此,农村超计划地生育的情况始终比较普遍,也就是生二胎的家庭很多,生多胎的也不少。

 

农村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农民,是以罚款方式来抑制人口增加的。全国各地依当地经济经济情况的不同,其罚款度也不一样。四川盆地农村,目前对生二胎罚款额大约是一万元,生第三胎罚款一万二千元。

 

无论怎样的罚款制度,广大农民总是要超生,这是一个无法杜绝的现象。农民超生最根本的原因与动力,一方面,在于农村需要劳动力,尤其是山区或丘陵地区;另一方面,在于农村的养老问题,离不开孩子的瞻仰贡献,这是社会公德与现实。因此,农村超计划生育实际上就是一个正常的社会问题。现阶段农村,因而再没有过去那种强制性控制超生的情况,只要交钱,则可超生,同时也为县乡等地方财政增加了一定收入,皆大欢喜,何乐而不为?

 

一个不可忽视的现实课题是,改革开放30年来,国家经济发展相当好,可是,中国的“三农问题”依然严峻,目前而言更有产能过剩、内需严重不足的一定困难情况。

 

因此,人们自然要思考:既然农民生二胎并没有违反《宪法》和《婚姻法》,并且对农业生产和农村养老有利。可是,内需消费不足的中国,广大农民却要因为必须生育的第二胎而付出为数不少的资金。因此,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农民也只准生一胎的规定,是到了该调整并真正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利益的时候了,特别是不妨放宽为农民可以正常生二胎,但多胎超生将以更严厉的罚款制度来约束。这样一来,对进一步解决“三农问题”与促进内需,特别是促进广大农村的消费内需,或许将有着现实的积极意义。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于中国衡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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