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新规给一些垄断性企业带了好头

何帆 原创自 新浪博客 | 2009-04-15 10:08 | 收藏 | 投票

从4月1号开始,公安部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就要正式开始实施了,在这个新的规定当中,对于交警的规范执法,以及便民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对一些微小的交通违法的行为,以及交通违法滞纳金,做出了新的规定。这些新的变化,对于我们的交通管理来说意味着什么呢?它实施之后,是不是会完全地杜绝“天价滞纳金”?央视经济频道主持人陈伟鸿与著名财经评论员何帆和张鸿一同评论。


新修订的违法处理规定,将给车主生活带来何种新变化,新规的内容,又折射出哪些新细节?


张鸿:新规扭转了单纯的处罚功能
(《今日观察》评论员)
我们相信每一个开车的人,其实都有各自的感受。比如说几年前我刚学会开车的时候,我和一个同事开车到台里来上班,就在将到四环时,有一个辅路没有一个限行的标志。按照常规来说,就是辅路可以转出去右转,我正要右转的时候,旁边这个朋友跟我说,说你别转,这个地方有个摄像头,我已经被它拍了8次了,因为原来不知道,我一去查,被拍了8次。后来我知道,那个地方的确是有个摄像头。但是没有公开,它是藏起来了。
这为什么会躲起来呢?就是为了处罚你。我们交通管理部门的任务不是为了罚款,不是为了处罚,而是为了保证这个地方交通顺畅。这一次的新规,是在倡导行使的公共管理服务的职能,而不是一个处罚的职能。

何帆:事前教育比事后处罚效果会更好
(《今日观察》评论员)
新规里有一条,以后交管部门不得下达,或者是变相下达罚款的指标,而且不得以处罚的多少来衡量这个交警到底执行的效果怎么样。
我觉得这一条,是说到根子上了,就是我们知道交警他的天职应该是维持交通的治安,但是现在我们很多人,认为交警就是罚款的。那司机是干什么的,司机就是被罚款的。这个时候,在交警和司机之间就出现了一个猫鼠游戏,所以这样的话,使得我们交警的工作在过去使警民的关系非常的紧张。最后,我们渐渐忘了这个交警他的主要的任务是要干什么,所以我们现在看到这些新规定出现了之后,我想很多过去对交警的误解,对交警的批评,可能就要逐渐成为历史。
你看其实从网友的留言来看,其实也有很多争议,比如说有很多人说,那你现在没有处罚,那怎么管呢?或者把你这个“电子眼”的在什么地方全部都公布了,大家可能就不遵守交通规则了,我觉得这个是思维的误区,我们不要用去抓罪犯的那种办法去管司机,因为司机并不是罪犯。
如果我们现在的这些交通的规定是非常合理的,那么我想大家每个司机遵守的时候,都是心悦诚服,因为毕竟遵守交通规则对每个人都是有好处的,但是如果说,你在规定的时候,有不合理的地方,有不科学的地方,你在执行的时候,要让人家有不如意的地方,那我在遵守的时候,就可能变得不是那么心悦诚服。这个时候我想就不是怎么去遵守,反而我要去动脑筋,我要去想怎么样才能够回避你这个管制。所以如果我们现在是阳光执法,那么可能这个效果,比原来单纯的处罚还要好得多。
从新规定能够看得出来,以后交通执法,能不能更单纯一点,能不能够把重点放在事前,而不是事后,因为我们现在很多处罚,它就是一个事后的追究,你出了问题了,然后我去罚你。实际上更多的精力应该放在事前的预防,事前的教育,这个效果可能会更好一点。

张鸿:“天价滞纳金”法律依据有争议
(《今日观察》评论员)
其实我们更关注的是“天价”,“天价滞纳金”,“天价滞纳金”,它是有法律依据,《道路安全交通法》109条就规定说,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天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这个加处罚款其实就是我们通俗意义上说的叫滞纳金。但是它往前再推的话,它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在第51条里面一个和这个字是一样的,到期不缴纳罚款,每天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处罚,加处罚款,你看它这个字也完全一样,比例也是完全一样的,所以现在回过头去,我们就要想,这个《行政处罚法》这一条是不是有问题。
如果你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的话,那处罚你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它也没有一个上限的限制,也没有一个,是不是应该在哪个时间,比如说你在行政复议的时候,你在诉讼的时候,应该停止缴纳,整个这个过程就是完全的在那一条,51条,所有的行政处罚依据的这一条里面,其实是有争议的。

何帆:交通新规给一些垄断性企业带了好头。
(《今日观察》评论员)
我觉得这个事情做的是比较好的,其实已经有点出乎我的意料,因为交通管理部门我们知道它的权力是比较大的,但是它现在能够主动的约束自己的权力,能够把滞纳金的上限做一个规定,我觉得这个给其他的很多部门,包括有一些垄断性的企业带了一个好头。
不仅仅是我们现在在交通管理的方面有违约金,这个违约金到处都是,很多了,如果你的水费没有交,也有滞纳金。其实它们不应该叫做滞纳金,因为滞纳金是一种行政处罚,是行使公权的一个部门。我们现在谈论的这个应该叫违约金,是两个平等的主体之间发生的一个关系。
有些垄断的企业已经习惯了这种垄断的位置,所以我们现在看到的滞纳金就非常非常的多,到处都是。而且利息一个比一个高。
他们的动机的话,也可能是故意的,是在钓鱼,故意不告诉消费者有没有缴纳,然后等着你的滞纳金,变成“天价滞纳金”,然后把它收到自己单位的小金库里。

湛中乐:天价滞纳金形式上合法  但实践中非常不合理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今日观察》特约评论员)
天价滞纳金涉及到《行政处罚法》的这个规定,本身是存在一些问题的。看起来形式上合法,但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到,在实践中非常的不合理。不管当事人是否申请复议起诉,在计算滞纳金的时候,都是非常高。所以现实生活中,就会造成天价滞纳金的现象。我个人认为,应该与《税收征收管理法》里那个万分之五(规定)相统一。百分之三,往下走,十天、一百天、一千天,会非常高。所以这个《行政处罚法》在立法的时候,实际上是有欠缺的。我想从长远来讲,执法者的待遇,不能跟罚款数额的多少、高低相关联。更多的应该体现在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要有人性化管理的色彩。

张鸿:要斩断利益的链条 权减去利
(《今日观察》评论员)
最重要的是要斩断利益的链条,我们现在看到已经开始斩断这个链条了,规定的第58条,刚才何帆已经说了,网友其实也在叫好,就是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民警执法效果的依据,就当这个不光是对交通执法部门,对所有的握有公权力的部分都是一样的。当你的公权和利益结合在一起的时候,你一定是有利益驱动的,所以公权要和利益分开,就是权和利分开,才能有我们的权利,用公式的话,就是权减去利。

何帆:城市管理执法将会变得更加人性化
(《今日观察》评论员)
在新规定里,还看到一些非常让人感到很温暖的一些规定,比如说它规定了交警在执法的时候,行为语言都要规范,要更有礼貌。不能像过去那样冷冰冰的,所以我觉得这样已带来了一种希望,就是这种交通执法,包括城市管理的其他的执法,也都可以变得更加人性一点了。

个人简介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所长助理、国际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世界经济》编辑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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