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公积金奖励”有损政策公平

马光远 原创自 新浪博客 | 2009-04-24 05:19 | 收藏 | 投票

据媒体报道,朝阳区准备对区域经济作出重大贡献的金融机构给予支持政策,并积极争取成为全市首批金融企业住房公积金奖励政策试点区。而公积金奖励政策一旦实施,这些金融机构员工的公积金缴费比例将超过12%的最高限制。

从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看,2008年起的缴存比例取消了基本比例和最高比例的说法,都统一为12%,根据缴存限额每年进行核定的办法, 2009年的缴存比例依然确定为12%,缴存额上限在20082392元的基础上增加到2682元,而这个限额和比例,原则上是不允许突破的。

从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设立的初衷看,滥觞于新加坡的住房公积金是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上缴公积金的部分,按照国家规定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确保用人单位能够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为员工足额缴纳公积金,在国家层面规定了公积金缴存的最低比例,并对降低公积金缴纳比例的申请事宜规定了严格的审核程序。比如,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最低比例的确定,可以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落实和到位,而最高标准的规定,又可以防止个别地区和单位通过缴纳高比例的公积金逃避个人所得税,确保政策公平和不被滥用。

朝阳区作为北京CBD核心区,通过实施一些优惠政策吸引金融机构的人才,的确无可厚非,但将突破口选择在争取公积金奖励政策试点上,让笔者颇感意外和惊愕。首先,正如前述,公积金制度的本质是一项住房保障制度,具有公平实施的特点,上限越高,意味着抵扣个人所得税越高,所以北京市才硬性规定了限额,避免个别单位将之作为安全的避税手段,如果将这个政策作为吸引人才的手段,显然戕害政策的公平;其次,用公积金奖励政策吸引人才,就效果而言,即使将缴存比例提高到以前曾经实施过的20%,免除的个人所得税对金融业的员工而言,也是寥寥无几,可有可无,实在不明白政策制定者要实施这样一个既违背政策公平,又没有多少激励效果的得不偿失的举措;再次,从以前中关村一些企业实施的20%的缴存比例看,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措施,沦为个别企业对员工的福利和逃税的手段,所以北京市最终将缴存比例予以统一,并规定原则上不能超过缴存的限额,以示政策之公平。

如果站在公共政策公平要义的视角,就会发现,如同“公积金奖励”这样的政策举措在当下具有典型的制度警示意义。比如,为了奖励劳模,有些地方规定其子女考大学可以加分,为了体现对地震灾区的照顾,大幅度降低分数,还有些地方为了吸引人才,规定其本人或家属子女在某些领域可以享有超越现行政策或者优先于其他人的权利,这样做的结果是照顾了少数人的福利,却牺牲了政策本身的公正和声誉。作为奖励政策,其最本质的含义应该是在尊重公平的前提下,不对其他人的福利造成挤压效应。

 

按照制度学派的观点,对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而言,真正的吸引力并不在于实行区别对待的歧视性政策,而恰恰在于为所有人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和非歧视的制度环境,一个动辄“突破”政策,不尊重现有法律的地区或者国家,连基本的制度公平都难以确保,遑论什么吸引力了。用突破公积金上限的方式搞什么吸引人才,更是有点脑残,不仅丢了西瓜,更是没捡到芝麻。

(新京报)

 

 

个人简介
经济学博士,执业律师。师从成思危先生,学术旨趣主要在资本市场、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关注中国的法治转型和制度变迁。是《中国经营报》、《南方都市报》等多家媒体的特约评论员和专栏作者。作为中国律师,主要在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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