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伯拉罕买地

赵峰 原创 | 2009-05-15 22:42 | 收藏 | 投票

亚伯拉罕买地

据《旧约.创世纪》载:

亚伯拉罕遵从上帝的召唤,带着妻子撒拉和侄子罗得,离开的他本族所在地乌尔,前往迦南地。撒拉127岁去世时,亚伯拉罕的游牧部落还没有一片定居的土地,他们还寄居在赫人中间。为了安葬撒拉,亚伯拉罕请求赫人卖一块地给他作为坟地。

亚伯拉罕品德高尚,勤劳节俭,正直仗义,深受赫人首领及民众的尊重。事实上,由于上帝对亚伯拉罕的眷顾,他所到之地都会风调雨顺,水草丰美,所以,赫人对他的尊重和爱护也有感激的成分。赫人首领说:“亚伯拉罕你虽然是外人,但深受我们族人尊重。如果你愿意的话,可以将撒拉埋在任何一块你看得上的坟地。”

亚伯拉罕不愿意接受馈赠,他说:“我希望得到以弗伦田头的麦拉比洞来安葬撒拉,我愿意出足价的银子。”以弗伦一向敬仰亚伯拉罕,坚持要将那个山洞及山洞下的那片地送给亚伯拉罕:“朋友,我在族人面前发誓,我要将这块田送给你,连同田头的山洞。请您千万不要推辞。”亚伯拉罕的态度更加坚决,他无论如何也不接受馈赠,非要出钱不可:“您愿意卖地给我,我已经感激不尽了。请您无论如何要收下价银。”

以弗伦不得不收下400舍客勒银子,将麦拉比洞及周围的田地卖给亚伯拉罕。赫人首领和亚伯拉罕的族人都作了见证。这块地从此成为亚伯拉罕家族的坟地。

 

这是一个关于土地产权建立的故事。

私有财产权的建立,无非有经济和非经济两类手段。非经济手段有长期占有、征服、配给、馈赠等,经济手段有劳动、交换等。私人产权的建立,本质上不过是在人与人之间确立关于财产使用和收益的界限。产权或者产权界限实际上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中,其有效性取决于人们的观念认同。长期占有之所以可以形成产权,原因也就在于经年累月的占有之后,人们认同财产对占有者的归属关系(这时,原来的占有者被认为已经消失且新的占有者在事实上和观念上已经深刻渗入与该财产的关系中)。征服形成的产权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征服者的强力,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以及征服者与其竞争者之间的力量消长决定着产权变迁或稳定的可能性以及清晰或模糊的程度。配给作为国家权力的实现形式,其建立产权的力量来源于国家的暴力潜能。不过,由于权力变更或者意识形态变化等原因的存在,配给形成的产权具有不稳定性。

馈赠是私有产权变更和形成的常见形式之一。完整的产权包含着所有者以馈赠形式支配财产的权力。但是,以这样一种形式建立的产权,可能存在稳定性的问题。馈赠本质上是一种社会交换行为,不受经济理性的支配。作为一种社会交换,付出与回报之间不要求时间上的及时性,不要求价值上的对等性。表面上,甚至表现为付出不需要回报,表现为一种慷慨大方的价值单方面转移。馈赠形成产权的不稳定性的关键在于,受赠方获得财产权没有付出任何努力,没有支付任何代价。既然馈赠受非理性动机支配,受不确定的心理因素的影响,所以馈赠一方高兴时可以馈赠,一旦不高兴也可以收回。亚伯拉罕向赫人要求的是一块坟地,产权的稳定性是一个重要条件。亚伯拉罕担心的是,如果接受赫人的馈赠,在他们高兴的时候,在他们热爱和尊重他的时候,他保有这块土地作为坟地没有问题,一旦赫人由于某种原因改变主意收回土地,他将无法应对这样的变局。亚伯拉罕拒绝馈赠而要求购买的原因还在于,接受馈赠可能降低自己的社会地位,可能损害自己的社会形象。馈赠关系的产生,构建了馈赠方和受赠方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受赠一方由于没有付出任何代价就获得财产,这在一定意义上将自己置于低于对方的社会地位(也许本来社会地位就低于对方,而受赠的结果则是进一步降低自己的社会地位,使自己更加失去独立性,更加依附于对方)。上帝曾经应许亚伯拉罕拥有一个大国,他可不愿意为了区区一片坟地而受制于人。

劳动通常被看成是建立私有财产权的基础手段。在洛克的观念里,个人拥有自己身体的天赋产权,有着应用自己身体的天赋权力。如果说身体是上帝赐予个人的财产,那么个体对自己身体的应用也具有私人的性质。当个人将自己私人性的劳动介入或渗透到共有的自然资源中并使自然物脱离自然而取得独立存在时,劳动生产物也就具有了私人的性质,由此形成私人财产权。通过劳动形成产权,对产权观念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劳动产权的观念中,劳动者建立私有产权的关键,在于他为获得财产付出了代价。财产或者财产权是对劳动负效用的一种补偿。这一观念,对于理解其他的产权建立形式及相应形式下产权结构所具有的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交换建立产权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亚伯拉罕的时代可以理解为商品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产权形成的普遍形式。同馈赠相比,交换建立的产权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这是因为,通过交换而形成产权,是以交换者放弃自己财产的权力为代价的。而且,这样一种建立在经济理性基础上的交换行为,是交换参与者意志的平等体现,也是交换参与者利益的平等体现。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平等地位保证了其中任何一方不能将自己意志强加于他人,保证了交易双方利益的平等实现。这样建立的产权,由于符合交易参与者的共同利益而受到遵守,从而具有稳定性。亚伯拉罕之所以坚持通过购买形成财产权而拒绝馈赠,原因就在于通过交易建立的产权具有更强的稳定性;而且,交换而不是馈赠,更能保证自己的独立性,保证自己不至于因为接受馈赠而丧失独立性。

联想起一个与土地产权形成相关的一个问题。

我国土地改革之后,形成了农民的土地私有权。人民公社运动之后,农民的土地私有权被剥夺,私有土地转化为集体所有。对这个问题,有经济学家这样解释,馈赠形成的产权天然不稳定,解放后农民获得土地所有权是国家馈赠的结果。既然是馈赠,国家可以在自己需要的时候将土地馈赠给农民,也可以在新的需要背景下剥夺农民的土地产权,将其收归集体。馈赠形成的土地产权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低于交换,没有问题。不过,将我国农民土改后获得土地产权说成是国家的馈赠,则是明显的违背历史事实。革命是一个存在严重外部性的制度变迁过程。为减少外部性,吸引更多期待土地的农民加入革命行列,共产党向农民提出了“打土豪,分田地”的承诺。农民参加革命,实际上是参加到“打土豪,分田地”的契约中:农民参加打土豪,共产党给农民分田地。土地改革建立土地的农民私有权,其实是共产党在履行当初的承诺,而并不是共产党出于善心好意发慈悲。当然,这样一种解释——将“打土豪,分田地”理解为一种契约关系,将土地改革理解为一种交易——仅仅具有象征的意义。实际上,土地改革是政府应用暴力潜能参与经济过程的表现。通过这样一种方式建立土地产权,具有配给的性质。而这种方式下建立的财产权之所以不稳定,原因在于权力结构的变化和意识形态的变更。

附:本文刊载于《经济学消息报》200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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