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山东临沂兰山法院终结机制破解信访难题

迟竹强 原创 | 2009-05-03 11:33 | 收藏 | 投票

  

  质疑山东临沂兰山法院终结机制破解信访难题

  迟竹强

   中国法院网:“今年以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以科学发展观作为统领工作的指导思想,灵活运用,扎实推进,使涉诉信访案件大幅下降,信访处理成效大大提升,息访率明显提高。截至今年3月底,该院新发生涉诉信访案件10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25%。目前已结案8件,2件已经有效稳控,息诉稳控率达100%。”

  据笔者了解,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执行案件中他们处理的方法就可见一斑。

  被执行人(债务人)是临沂市蒙山沂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现已知本案债权人有三十人,涉及债权近千万元,债权人有临沂、日照、石家庄、北京等地。其中已有27位债权人书面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申请,请求参与分配债务人的财产吉利山溶洞项目经营权。

  但兰山区人民法院并不理会多数债权人的请求,而是选择经过审计后,明知姜宝清、刘士民和徐磊等二伙债权人的总投资只有49.4万元,而形成的债权已经超过了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兰山区人民法院仍对这二起重大虚假债权进行了优先查封保全,查封保全的财产是吉利山溶洞经营权。兰山区法院执行局的有关人员都在为这二起虚假债权忙着执行。可见兰山区法院的动机与人情。

  2009年1月5日,申请人北京市新守望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贵院执行局递交了《破产申请书》(特快专递号:EF306893865CN,收件人:贵院执行局),至今已长达四个月之久,贵院仍未给申请人任何答复。

  2009年4月5日,申请人向贵院民二庭递交了《破产清算申请书(二)》等相关材料,(特快专递号:EF3068773380CN,收件人杨继秀)。但是,2008年4月8号上午,杨继秀以查无此人为由拒收邮件,退回申请人。此举明显属于不作为的渎职行为,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案债务人是企业法人,具备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规定的破产清算条件。

  但是,兰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杨继秀不受理27名债权人的破产申请。申请人要求杨继秀依法作出裁定,申请人不服可以提出上诉。杨继秀对债权人说:“不是国营企业不能破产”,“本案债务人未营业不能破产”,“债务人未提出申请不能破产”,“债权人无权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等。杨继秀拒收债权人的破产申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相违背,导致债权人合法权益无法实现。更有甚者杨继秀对前去递交破产申请的人说,“你们不懂法你们给我滚出去。”

  至此笔者理解兰山法院建立案件处理终结机制破解信访难题的原由了。

  一、来的信件全部退回,不看自然不知道,也就没有那么多问题。

  二、来反映问题的人给予赶出去,并再也见不到面,信访的难题也就解决了。

  据了解,到省城、京城上访的人数成倍增加。申诉人在当地是很难见到法院法官的,能见到的也是在熟人介绍的情况下才能见到,但见了面不用两句话就给打发了,这就孳生了很多腐败的现象。

  地方法院拖、推、转、踢的四字方针早有所闻,但具体的情况大多数人并不了解。如果说,地方法院能将更多的问题在当地妥善处理,就不会有那么多的人去各地上访,民力、财力、人民矛盾也自然都得到缓解,社会也得以和谐快速地发展。

  我想,我们对于法官的文化水平到底有多高是没什么兴趣的,但法官的逻辑思维判断过程越透明,法理阐述越浅显易懂,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就会越轻松。只有不断增加裁判文书的透明度,减少其中的“灰色空间”,才能为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监控措施打下坚实的基础,才能做到法官平衡社会权益的和谐、质量监控与办案数量的和谐、法院权威和依法纠错的和谐。

  地方法院的政绩是干出来的不是吹出来的,吹出来的泡沫总会破。我们想更多的看到每一个案件得到妥善处理,民生得以缓和,上访的人群逐渐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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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籍:烟台招远,80后,中国智库发起人,人大财经论坛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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