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制约书记的权力?

周明华 原创 | 2009-05-05 22:24 | 收藏 | 投票
   中国政治体制的设计,法院、检察院、政府三个机构统归人大管辖,三个机构之间按制度设计应是相互制约、相互牵制的关系。但是,在中国的政治生活中,由于中国共产党的一党独大和稳固的执政领导地位,各地方地委书记成为实质上的一把手,而非地方政府的省长、市长等。加之革命战争以来,为了革命斗争的需要而形成的党领导一切的传统,使得政治体制设计中相互制约相互牵制的机制在书记的领导下大打折扣。
 
  1、由于书记掌管着党权及党内人事权,而省长、市长、县长等都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都在书记的领导下工作。按道理,党政要分开,但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和党领导一切的传统,使得现实中,党政是无法分开的,如果真的分开了,书记只管党务,党的书记没有了行政权,党的领导地位就无从体现,党领导一切也就成了空话了。
 
  2、党领导一切的传统和书记成为政府实质上的一把手,使得在政治体制设计中政府、法院、检察院三个机构相互制约、相互牵制的运作关系,在书记的领导下大打折扣。因为检察院、法院的检察长、院长和工作人员大部分都是中国共产党党员,这样,这些党员通过地委书记的党务工作,在地委书记的领导下,使得检察院、法院、政府之间的制约与牵制功能大消弱。也就是因为如此,在某些地方群众的检举告发事件中,出现了(行政)公、检、法三家一起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事情发生,大大的打击的影响了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由此,可以看出,书记的权力除了党内的民主监督,没有有效的制度制约机制,而政治体制设计中政府、法院、检察院之间的制约与牵制机制因为书记的领导而大打折扣。因此如何消弱或者制约地委书记的权力是中国民主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点。而消弱或者制约书记的权力面临消弱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风险。从稳定中国政治环境,保障社会稳定的角度来讲,又不能削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因此,消弱书记或者制约书记的权力不能从政治体制来实现,而主要考虑从中国共产党自身的管理机制来改革,并把这种管理体制与政治体制相结合,来实现对各地委书记权力的制约和削弱。
 
  目前,中国共产党的党务管理系统与中国行政区域的政治(行政、立法、司法)系统是重叠的。也就是各行政区域有一套政治(行政、立法、司法)系统,并与这政治管理区域相比对,有一套中国共产党党务管理系统,这两套系统是重叠的。所以导致政治区域的中国共产党党务系统直接领导了政治(行政、立法、司法)系统,造成党的书记权力超越了行政、司法、立法之间的约束与制约。要使政治系统的行政、司法、立法充分发挥制度设计应有的效用,首先就使党务管理系统与政治管理系统重叠的现象消除,也就改革现在党务管理系统和层次,使党务管理系统不与政治管理系统想重叠,只有这样,才能使党务管理系统对政治系统的运作产生干挠,使立法、司法、行政三权相互独立,发挥相互制约、相互牵制的作用。本文初步设想如下:
 
  1、撤消目前的“政法委”,建立检察院和法院内部垂直的党组织,使这一党组织与各级地方党组织相分离,互不隶属、互不管辖。这样使检察院、法院的工作不受各级地方党组织工作的影响。
 
  2、检察院系统的党务工作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也就是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全国检察院系统党员的最高领导机构。
 
  3、成立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领导全国法院系统的党组织和党员。
 
  4、为了增强检察院、法院人事的独立性,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在各行政区检察院检察长和法院院长的竞选中,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的任命或竞选提名权由各行政区域检察院、法院党委的上一级党组织来行使,其他党组织不得参与检察院和法院院长的竞选提名。同时,检察院与法院其他人员的任命和人事权地方党组织不得干预。
 
  5、扩大中共中央政治局,使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在中央政治局中占有一定的名额。
 
  6、这样调整可以使地方党委和垂直党组织系统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7、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对各级地方政府、检察院、法院行使最终监督权,检察院与法院系统的贪污、渎职等行为将受到地方行政系统和人大代表的监督。
 
  8、各级人大对特别问题可以成立专案调查组,相关的法院、检察院在法律上有配合的义务。检察院、法院的贪污、渎职一旦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将行使罢免权,免去检察院或法院长职务,重新投票选举新的检察长或院长(提名权地方党委仍不得干预)。
 
  9、牵涉面广、涉及重大政治因素、影响全国政治稳定的案件(例如厦门远华案)将最终上报由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商议,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执行。
 
  此初步构想,未尽事宜,愿和有志之士一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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