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这根舞向农民的法律大棒

马光远 原创自 新浪博客 | 2009-06-29 23:00 | 收藏 | 投票

519,广东龙川县附城镇水贝村的10名村民被当地警方以 涉嫌敲诈勒索而被带走,并于623日批捕。按照官方的说法,这10名“不法分子”趁国有建设土地使用者尚未进行土地开发建设之机,恶意在上述土地上种植果苗等农作物,借机采取威胁、恐吓、胁迫等手段,强行向国有未建设土地使用者索要钱财,共成功敲诈勒索11起,涉案金额30多万元。

似乎为了体现刑法的威慑作用,媒体称,521日,龙川县公安局将盖有公章的《通告》被张贴于水贝村的大街小巷,《通告》的措辞极为严厉:趁机恶意在国有未建设土地上种植青苗借机勒索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累计达到1500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警方敦促有以上行为的人员,必须自通告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应该说,如果没有龙川县公安局的这一系列暴风骤雨般的“严打”举措,这样的“法治图景”真的算已经久违了。暂且不论村民与开发建设者之间的是非,单就公安机关采取如此极端的方式对付一些村民所谓的“敲诈勒索”行为,已经背离了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基本行为模式,起码难获合理和适当的评价。

何谓“敲诈勒索”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和犯罪学的基本原理,乃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以将要实施暴力或其它损害想威胁,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刑法所指的要挟或者威胁,一般是指通过对被害人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而威胁的内容可以以危害生命、健康、自由相威胁,也可以以损害人格、名誉或者毁坏财产相要挟,从而使得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不得不交出财物。我们来看看“对峙”的双方,一方是强大的建设单位,一方是10名村民,其中包括3名年过六旬的老人,和5位妇女。这种明显不对等的“博弈”,竟然滑稽到定性为六旬老人和妇女威胁一个庞大的建设单位的咄咄怪事!

进一步来厘清一下“敲诈勒索”的事实:各种证据表明,所谓“非法”在被征国有未建土地上种植行为,事实上自1997年以来就成为该村村民的基本谋生模式,并且一度被当地政府所鼓励。不仅如此,这种在闲置的征用地上的种植行为不但不是“非法”,更是得到了《土地管理法》的保护和支持,该法37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据此,征用了土地,闲置了10多年没有开发,真正违法者显然不是当地村民,而是建设单位和当地政府,农民在闲置的土地上种植作物,合理合法合情,何以成了敲诈勒索的违法?

再退一万步讲,即使没有《土地管理法》37条,农民在被征用的土地上为了谋生而种植作物,建设方要开工建设,双方之间关于是否补偿的纠纷完全属于简单的民事纠纷,而且,建设方一直对种植的农民也进行补偿。这样,在警方没有介入的情况下,双方通过协商或者走法律途径,都是一个合理的选项。我们不能排除个别村民有个别的过激的行为,但不管如何过激,一个简单的民事纠纷也上升不到“敲诈勒索”罪这么一个冷幽默的高度。很显然,警方以这种突兀和剧烈的方式介入,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可能会激化本来简单的矛盾,激起不和谐因素,警方的介入,很容易让人联想起很多因征地、建设等事项引发的群体矛盾,最后,强势的开发商在警方的保驾护航下,大获全胜,而那些为维护自己权益而抗争者,则被以扰乱治安之名绳之以法。但很显然,这样的路径依赖,绝非建设和谐社会所必须的。

法律最本质的要义是扶弱驱强,匡扶正义。当前,农村因征地等事由引发的矛盾极为尖锐,处理这些事由应该讲究政治的智慧,应该有利于矛盾的解决,应该照顾到历史和现实,而不是依然用过去那种拿着法律的棒子恐吓民众的做法,事实证明,舞起法律的棒子对付村民的诉求,可以维稳于一时,但从长远而言,有悖于文明执法的宗旨,有损于法律的尊严和价值。

(南方农村报)

个人简介
经济学博士,执业律师。师从成思危先生,学术旨趣主要在资本市场、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关注中国的法治转型和制度变迁。是《中国经营报》、《南方都市报》等多家媒体的特约评论员和专栏作者。作为中国律师,主要在上市公司…
每日关注 更多
马光远 的日志归档
[查看更多]
赞助商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