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的前景

党双忍 原创 | 2009-06-07 12:31 | 收藏 | 投票

                           村民自治的前景

  自1988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在全国实施。从此,我国农村基层实行村民自治制度。村民自治是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村民事务,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

  在中国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农民一直处于政治边缘,除纳税外,农民与国家缺乏有机联系,整个社会呈“一盘散沙”的离散状态。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到人民公社。人民公社体制实行“政社合一”,有效克服了农村社会离散状态,实现了政权对社会的高度整合。通过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将经济权力集中于政权组织,将农民改造为公社社员,基层政权具有政治统治、组织生产、社会服务等多功能。人民公社是政治、经济、社会高度集权的社会组织体制,导致农村社会对国家过度依赖,因而缺乏活力,农民发展空间和发展机会被国家挤占或替代,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处于停滞甚至倒退状态,这最终导致人民公社解体。

  1978年之后实行的家庭承包制,恢复了农民家庭利益主体地位,重新划分国家、集体与家庭的权利义务。但是,人民公社迅速解体后,农村重新出现公共事务无人管,农民无组织的离散和混乱问题。也就是说,实行家庭承包制迫切需要与之相适应的乡村治理结构——村民自治应运而生。也就是说,村民自治制度是人民公社体制的一个“替代品”。

  村民自治的基本载体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平衡着农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实施村民自治后,村民委员会虽也代行部分国家职能,但终归是具有独立人格的社区自治组织,维护村民利益是其主要职责,这有利于形成农民利益表达和维护机制,能够较好地实现国家与农民的利益平衡,并成为国家与农村社会联系的桥梁。

  但是,我国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加快了农村社会分化进程,农村迅速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明显倾向。面对日新月异的新形势,村民委员会艰难适应面临的一系列重大挑战。根据有关研究提供的资料,目前村民自治发展好或者比较好的村不足15%,一般或较差的占65%,瘫痪或半瘫痪的占20%。这是一个基本事实,85%以上的村民自治不够好。这说明,村民委员会难以满足新时期新农村治理的需要。正因为如此,经过“温水煮青蛙”的推演,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关系”实际上已经演化为“行政关系”。不少地方,村民委员会成为乡镇政府的附属,乡镇政府牢牢地控制着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流于形式。 

      人们不得不为村民自治的未来发展前景担忧。也许村民自治在制度设计上具有先天缺陷,根据变化了的新形势,选择更具有生命力的农村组织形式,或许是一个明智的选择。这是事关未来中国农村发展的重大历史课题。这是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必须进行深刻反思,必须按照“形而下学”的思路,深入剖析,深度研究,探寻科学解决的方案。要遵循与时俱进、实事求是的原则,探索农村组织建设新的道路。要尊重实践,解放思想,大胆探索,敢闯新路。

     在现阶段,提高村民自治能力带有根本性和紧迫性。村民自治与县乡的领导密切相关,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和支持村民自治工作。村党组织是村民自治的核心领导,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我管理和服务的组织,村民代表大会是决策机构。要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两委”成员分工负责制,抓好“两委”班子配套建设,鼓励推选出来的村党组织人员进入村委会,扩大“两委”交叉任职比例,使村民自治制度适应快速发展变化的新形势的需要,简便易行,规范流畅。

  根据新时期、新农村发展的需要,要积极培育和发展乡村民间组织。组建各种村民理事会,接替一部分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发展多种类型经济组织,为农民提供科技、信息、资金和产品销售服务,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抗市场风险能力,增加农民利益表达和政治诉求渠道。

  当然,有必要加强乡镇政权运作规范建设。合理划分乡村权力,规范乡镇行为,明确乡镇角色,转变乡镇职能,把乡镇政府建设为公共服务型政府,为村民委员会发挥作用留足空间,形成权力分配合理,各有所得,各展所长,功能互补,运作高效的新机制。

     关于这个问题,目前还没有一个科学稳妥的解决方案,还得继续探索发现。只要继续按照邓小平理论,坚持发展是硬道理,摸着石头过河,黑猫白猫抓住老鼠才是好猫,就一定能够找到科学构建村级组织的有效方案。只要能把农村发展搞上去,让村民认可、满意,就一定是好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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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党双忍,生态文化学者、经济学教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毕业。现任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曾任陕西省林业局局长。先后在省农业厅,宝鸡市委、市政府任职。出版《秦岭简史》《中国秦岭》《林政之变》《中国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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