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恐艾症”能治愈吗?

刘君 原创 | 2009-07-14 23:51 | 收藏 | 投票

保险业“恐艾症”能治愈吗?

  

保险业“恐艾症”能治愈吗
 
长期以来保险行业对“艾滋险”避之惟恐不及,这次“示范写法”推出后能有改观吗?

 

  上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推出《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要求各保险公司删除“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除外责任,标志着一直以来受到保险业“歧视”的“艾滋病”将被列入保险责任。中保协人士指出,此举意味着艾滋病保险产品或将在全行业推广开来。

  案例:

  1

  HIV感染者

  起诉保险公司“歧视”

  2008年,云南一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向总部设在深圳的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之后他发现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有“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这位感染者认为,这些条款明显有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群体的歧视,感染艾滋病病毒与发生意外伤害之间毫无联系,他应该与普通人一样享有正常的理赔待遇。于是,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删除带有歧视性的保险条款,公开道歉并给予一定赔偿。

  事实上,这样的“歧视”是“行业通则”。许多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里,都将“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期间”与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及核辐射并列作为免责条件之一。去年有机构进行的专门调查显示,至少有24家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险均将患艾滋病和感染艾滋病病毒者列入免责条款。

  “意外伤害可能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任何人身上发生,与是否感染艾滋病无关。”有防艾机构人士表示。

  新规:

  2

  “示范写法”要求

  不得“拒艾千里”

  据中保协说明: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保险法,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为了落实新保险法精神,2009年7月8日,中保协推出《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

  在中保协官方网站上,记者看到了这一“示范写法”的有关资料,其中最为突出的一条,便是对一直以来饱受诟病、争议极大的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条款重新确定范围。

  中保协称,责任免除条款是此前颇受诟病的部分。这次起草示范写法,协会集中力量对此条款框定合理边界,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不能随意免责,超出保险公司承受能力、属于巨灾范畴、明显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与保险事故具有明显因果关系的则作为除外责任。比如,删除了“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除外责任;对被保险人吸食或注射毒品增加了“主动”行为的范围认定……

  长久以来保险行业对于“艾滋病”避之惟恐不及,因此,除极个别寿险企业曾经“独辟蹊径”,为特定人群(譬如医务工作者)等设计过有关艾滋病的保险产品外,全行业鲜见任何与艾滋病沾边的保险服务。随着“示范写法”中明确删除“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除外责任,原本在保险业界几乎是“铁板一块”的“恐艾症”或将彻底改观。

  现状:

  3

  “艾滋险”承保条件严苛

  并不是所有保险公司都拒“艾”,比如太平人寿。公开资料显示,太平人寿曾经中国保监会备案,推出有关“艾滋险”产品,一类是重大疾病险,主要针对在输血过程中感染艾滋病的患者;另一类是针对团体业务中专有的特殊渠道,如医院、司法机关等设计的保险产品。

  新华人寿等也将艾滋病纳入健康险承保范畴。

  不过,虽有保险公司设计了相关产品,愿为艾滋病患者或病毒携带者承保,但其条件也是具体而严苛的,比如其中一条是要艾滋病病情已对投保人生命构成威胁,并在当时情况下无法治愈才能获得赔偿。

  从市场反应来看,绝大多数投保人看重的更多是重大疾病保障这些实际的功能,而艾滋病是否被纳入承保范畴这一点,并未引起太大反响。保险企业自身也并未将之作为重点加以宣传。虽然也零星有专家学者公开褒扬此举,但也有许多市场人士批评这是保险企业在“作秀”。

  记者联系多家寿险公司在深营销机构,几乎没有保险营销人士对“艾滋病保险产品”有了解。

  深圳市疾控中心一位医务人员对记者说:“医生也害怕(艾滋病)啊,能买到相应的保险当然好,可是没听说过哪里有得卖。”

  承保成本难以核算

  虽然示范写法推出,但谈及“艾滋病险”话题时,保险业内人士无不出言谨慎。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中保协刚刚公布示范写法的具体内容,目前深圳方面还没有掌握,因此难以即时作出评价。同时,涉及艾滋病保险的议题比较敏感,业界目前还未有重大共识可供发表。

  记者随后联系了中国人寿、中国平安等多家知名保险企业,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由于产品开发设计集中在各大保险企业总部,因此是否将来在保险产品中删除“恐艾”条例,或是推出有关“防艾”保险产品,目前还难以预测。不过,保险企业乐见新保险法实施,乐于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学者告诉记者:关于保险行业“恐艾症”的讨论由来已久,但却始终未能得到一个相对完满的结果。站在长期研究、分析中国保险业发展的立场上,这位学者说:“应对艾滋病这一社会现象,保险公司还没有太多的办法。其一,这一群体正在逐渐扩大,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但扩大的速度如何、未来会到什么程度企业很难测算;其二,目前这一疾病存在不可治愈性,同时也是一种长期性疾病,涉及高昂的医疗费用,且最终理赔大都是死亡理赔,保险企业是要付出很大成本的。”言下之意,若以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为保险标的,相应的精算就很难进行,难以估算成本。

  期待:

  4

  保险业别再

  “谈艾色变”

  “连医务人员都还没有得到相关的保险保障,更别说向社会上的易感人群去推广艾滋险了,”深圳市疾控中心艾滋病防治科负责人陈琳说,“我们曾经想过为医生们买相应的保险,但好像深圳找不到相应的产品。”

  像陈医生一样站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一线的医务工作者成千上万,他们都还未能得到相应的保险保障。

  陈医生透露,截至去年底,我市累计报告艾滋病患3400余例,性传播感染途径已成为我市艾滋病传播的“第一途径”,其中又以同性性行为传播居多。“其实要把艾滋病完全排除在保险责任免除之外也难。”站在“防艾”医务工作者的角度,陈医生也能理解保险企业的难处,“比如有人来投保,你怎么区别是不是易感人群?怎么鉴别是不是同性恋者?这些都是目前很难解决的问题。”不过,一旦有保险公司能够针对易感人群设计相应保险产品,陈医生表示他们乐于推广,增加社会对艾滋病的认识和保障。

  “这是一种进步。”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明昕长期研究保险法,对“示范写法”中删除“恐艾”免责条规表示认可,但他同时表示,将艾滋病列入除外责任,保险企业也是不得已而为之。“没有统计数据,没法精算,技术上很难实现为艾滋病患者提供保险保障。完全对艾滋病置之不理,显然是不人道的。但希望所有的保险公司和产品都能涵盖之,也不现实。”他认为,该除外的责任还是应该除外,可以由保险公司设计开发专门险种,或是由特殊的保险公司承保特殊的人群。“可以将之作为重大疾病保险中的特殊类型,可以有特殊的设计,用比较高的费率来执行。”

  “示范写法是出来了,可要是大多数保险企业不认可,难以在实际操作中兑现的话,最终可能进行不下去。”那位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的专家如是说,“最可能的方式是按照国外许多保险公司的做法,设计一些专门的附加险,并在理赔金额上封顶。”

  总之,“示范写法”只是一个开始,消解保险业乃至全社会的“恐艾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个人简介
协和专家门诊部艾滋病治疗中心主任、教授、专家,中医药疑难病专治网站长等。论文《艾滋病中医论治探析》登载《中国性病艾滋病》2003版杂志,发明的艾滋病治疗新药康生丹自2002年临床应用至今疗效显著,现有中国唯一艾滋病新药3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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