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执行比制定更重要

于士广 原创 | 2009-07-15 12:55 | 收藏 | 投票

从蒙牛OMP物质看法律执行的软肋

方舟子先生作为蒙牛OMP事件的揭露者说:“根据食品卫生法,对于蒙牛OMP物质这种虚假宣传的,至少要罚100亿。你什么时候见过哪一家企业因为做虚假宣传被重罚过,虽然按照法律来说应该这么罚,但是在现实中从来没有这么干过。”由此可见法律的执行是法制建设的软肋。

法律的有效执行比制定更重要

法律制定出来而得不到有效的执行,那么法律的约束力将会减弱,这要的法律也就形同虚设,由此可见,法律的有效执行比制定更重要。举个例子来说,一部法律制定出来了,应该对于所有人都有约束力,而结果是很多人都触犯了该法,却没有几个人受到应有的制裁,于是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在违法,那么这部法律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了。违法受到制裁的几率就决定着法律的效果。打个比方:就像开车可能会出车祸一样,由于出车祸的几率非常小,也就不会影响大家开车了,如果每次(或者说几次就有一次)开车都会出车祸,都会死人,那么绝对不会有人再开车了。同样的道理,如果违法者受到惩罚的几率低,那么就会有更多的人去试图违法,如果违法者受到处罚的几率非常高,那么对于试图违法的人来说就会有所顾忌,违法的人自然也就少了。

一部法律制定出来了,法律的制定都是具有专业知识高素质专家经过长期的研究才出台的,是有一定存在价值的,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执行,那就是对法律的不尊重,是在浪费社会的资源。

法律的有效执行不能单纯依靠执法部门

    上面提到的方先生说,蒙牛的OMP牛奶从06年开始推销,已经隔了三年了,当时推销的时候大量做广告,包括在央视等全国权威媒体上做广告,可以说谁都知道了,为什么国家质检总局到现在才觉得这个OMP牛奶是有问题的,这个 OMP竟然没有经过国家的许可,就往牛奶里面添加。拖了三年,而且网上质疑的声音也有两年了,国家质检总局难道没有听说过吗?难道不知道吗?现在有关部门的不知情是他们充足的借口,三鹿事件发生了,三聚氰胺成了行业的潜规则,成了业内的不是秘密的秘密,而监管部门还蒙在鼓里。蒙牛特仑苏OMP物质在几年以前就有过质疑的声音,监管部门却迟迟在几年之后才禁止添加,蒙牛对特仑苏添加物的宣传是唯恐天下人不知,却唯独监管部门不知情,之前的拒不知情是怎样的一种奥秘,这其中的奥秘不破解,单单依靠执法部门实现法律的有效执行还早着呐。

如何提高法律执行方面的有效性

1、提高公众参与执法监督的积极性。公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很多违法犯罪线索都是群众提供的,像天价香烟事件、论文造假事件、周老虎事件、大头婴儿奶粉事件等,因此如果提高公众参与执法监督的积极性,将是提高法律执行力的关键因素。

关于这一点,浙江省温州检察机关的作法很值得提倡。浙江省温州市检察机关向社会承诺:最高将向举报人兑现追赃款10%的奖励。

据介绍在温州,群众举报线索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来源。温州市安监局原局长陈彩兴受贿案、温州市半岛工程原副总指挥郑建青受贿案和温州市环保局原局长叶钢炼受贿案等一系列大要案的查处,就是得益于群众的举报。

温州市检察院从如何提高对举报人的物质奖励数额,从而激发群众的举报积极性入手,在全国第十个举报宣传周之际,温州市检察机关作出庄严承诺: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将对举报人予以追回赃款1%至10%的物质奖励;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不受这一比例的限制。

2、加强对渎职者的惩罚力度。现在执法的执法随意性太大,比如这次的蒙牛OMP事件,对于蒙牛OMP物质这种虚假宣传的,根据之前的食品卫生法规定:“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仅是没收违法所得,就得没收多少?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又将是多少?据方舟子先生分析,至少要罚100亿。

还有三聚氰胺事件,根据之前的食品卫生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共有几十家企业涉及,真正按法律处罚的又有多少呢?

案件的查处,处罚与不处罚,罚多或者罚少,全凭执法者的兴趣和爱好,执法者受到的约束太少了,执法者的随意性太强了,这是法律不能得以有效执行的最直接原因,“违法必究”也只能是说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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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学术研究网荣誉会员,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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