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应当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特色

闫伟东 原创 | 2009-07-18 16:49 | 收藏 | 投票

物权法应当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特色

国家已经出台了物权法,我站在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角度,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物权在物权法中表述为:“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维基百科全书认为,物权,(Sachenrecht)是权利人支配一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它是绝对权。用益物权是基于一定的目的对他人的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的限制物权,这是与担保物权相对的概念。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在一定的物上设定的物权。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共同被称作限制物权。

从这样的定义看,物权的重点词句就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这显然是对物的所有权的延伸保护,占有一个物的具体体现就是对物的支配权,没有支配权就等于没有所有权,保护支配权就等于保护所有权。

我国的所有权结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这样的所有权结构就要求我国的物权法主要内容应当是如何保证公有物产得到合理支配和保护。在国企改制中公有制企业财产的物权保护,政府和国资委对公有物产的主要看护职责,如何通过物产法遏制国有资产流失,如何使已经流失了的国有资产追回来,起码要提供如何追回流失了的国有资产的渠道、方法,等等,这些都应当是物权法的主要内容。

公有物产的物权到底归谁所有,如何看护,如何履行这些所有权和物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我国建立的物权法就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物权法没什么不同了,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将失去最后的法律屏障。

建议物权法修订过程中,必须设立公有制物权专章,必须设立公有制物权法订立专门小组,必须明确公有制物产的物权所有人和责任人,建立起个人、集体、全民(国家)这样的物权序列,不能只保护私人财产不保护公有财产。以往我们改革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就在于对公有物权的漠视和退让,私有物权逐步占据主要位置,现在大有占据制高点之势,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应当警惕了,在制定任何一个法律时,不能忘了中国社会主义特色,这是国之根本,民之根本。

中国是社会主义社会,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这已经是宪法明确规定的,保护这一特色,是中国制定任何法律的根本原则,旗帜鲜明地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人民群众的公有财产,是全体中国人民的义务和权利。中国物权法必须体现这一点,必须把保护公有财产放到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相当的位置,否则,人民有权利反对,国家有权利不实行,因为是违背宪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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