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领导不得擅定自己薪酬需细化

余丰慧 原创自 新浪博客 | 2009-07-21 02:55 | 收藏 | 投票

国企领导不得擅定自己薪酬需细化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款说:“不得有滥用职权,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7月13日新华社)。
     中央新修订的《若干规定》是随着近年来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深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新《若干规定》五章三十条,其中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上;从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出发;从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上,分别规定列举了八款违法违规行为。从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上,列举了七款违法违纪行为。这总共39款国企领导违法违纪行为,比较详尽和具体,操作性非常强。《若干规定》是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对于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备受社会关注的国企领导人薪酬问题,在《若干规定》中也做出了规定。这标志着国企领导薪酬问题特别是社会意见非常大的国企领导自定薪酬问题从社会、公众、媒体议论开始进入到了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开始被列入反腐倡廉议题。这是一个重大转变。但是,由于国企领导自定自己薪酬,一方面造成国有资产相对流失,另一方面导致企业内部职工和社会各界反响巨大,同时,使得国有企业领导工资福利处于放任自流、不断攀升,与企业内部职工、社会职工平均收入水平差距越来越大,与企业本身经营业绩和效益基本脱节。这种现象其实不只是一个腐败问题,而且,导致社会民众心理失衡,导致社会分配不公,导致国有资产戴着合法帽子大量流入私人腰包。社会、民众、企业内部职工呼吁改革国企领导薪酬形成机制特别是要求严厉惩处国企领导自己给自己确定薪酬行为的声音十分强烈。
    中央率先从国企领导廉洁从业角度把“国企领导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作为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之一,进行处理和惩处,是顺应民意之举。但是,这项规定还有待细化。笔者认为最少在三个方面需要进一步细化。首先,第四条(六)规定:“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而现在中央企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非常明确,就是国资委。而国有金融企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尚不明确,而国有金融企业领导自定薪酬现象以及薪酬过高问题表现最为突出。这急需进一步明确,否则,实施中将存在一定困难。其次,《若干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那么,国有参股企业特别是诸如平安集团这类金融企业领导自定薪酬如何监管和界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再次,国有企业面向市场、社会公开招聘的领导,有些在招聘过程中已经谈妥了年薪,这些如何处理和掌握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否则,可能影响到国有企业领导人才的选拔。

新闻链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9-07/13/content_1169805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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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在金融战线奋斗20余年的资深金融工作者。在从事商业银行管理的同时,酷爱进行金融研究,各经济、金融报刊文章也一直不断。在做好这些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曾经尝试利用业余时间进行新闻时评写作,这一尝试可不得了了,竟然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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