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关注】孙伟铭死刑案

袁峻 原创 | 2009-07-27 10:08 | 收藏 | 投票

【一周关注】孙伟铭死刑案

 

本周最值得关注的是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去年“12.14”特大交通肇事案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决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肇事司机孙伟铭死刑,立即执行。

在我国,长期以来,轿车,总是以权贵联系在一起的,即使在今天私家车已经进入普通百姓家庭,但是,开车者的优越感似乎依然没有降温,在加上法律意识的淡漠,开车者多有自豪感,少有责任感。再加上那些官车、军车、警车等特权车的横行霸道,车与行人的矛盾日渐突出。与非机动车争道,不避让人行横道等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就是天天喊着严打的酒后驾车,依旧是屡见不鲜。行人走路已经到了最危险的时刻了!在这个时候,法院对一桩特大交通肇事案件进行判决,无论出现什么结果,都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孙伟铭一案被认定的违法事实包括:醉酒驾车、无证驾驶、超速行驶和肇事逃逸。几乎可以说,涉及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最严重的几项犯罪,他都占全了。因此检察机关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孙伟铭提起公诉,并得到法院的支持,是有法律依据的;而孙伟铭一案直接导致四人死亡一人受重伤,可见,其造成的后果不可谓不严重,所以,法院对其裁量处以该罪的最高量刑:死刑,也是合乎法理的。

有律师认为,对孙伟铭一案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更为恰当。有到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人员伤亡,是否想法制止是反映其故意还是过失的要件。而孙伟铭不论是无照驾驶还是醉酒驾车,他都是不希望出事故的,因此说孙伟铭交通肇事是没有主观故意的,因而应当认为这是过于自信的一种过失。而过失行为不能适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于是,四川兴华中律师事务所包括主任周建中在内的5名律师联名上书最高法院,认为量刑明显过重,建议对孙伟铭刀下留人。只是这几名律师尚不清楚我国现在执行死刑的方式已经早就不能“刀”了,“刀下留人”一词难免让人哑然失笑。

但是,也有人认为:撞死人的后果虽然是一种过失行为,但是无证驾驶、醉酒驾车的行为已经侵及了社会的公共安全,破坏了社会正常的秩序。而这些行为,都是孙伟铭的主观故意的。作为一个成年人,孙伟铭是应该有能力对无证驾驶可能产生的后果做出判断的,也就是说,孙伟铭在明知没有资格和能力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况下,依然驾车上路,就是一种主观故意,所以,法院作出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

孙伟铭一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很容易让人们将其与前几天杭州法院对胡斌交通肇事一案作出作出对比。胡斌在闹市区超速驾驶致人死亡,被杭州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的有期徒刑。虽然,胡斌一案与孙伟铭一案在犯罪情节轻重上显然不同:胡斌有驾驶执照,在市区超速驾驶造成一人死亡,负有全部责任;但孙伟铭却不同,他不但超速驾驶,而且醉酒、根本没有驾驶资格,且在发生首次事故后逃逸才导致二次事故发生,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也远比胡斌案惨烈。但是,尽管从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和造成的后果上来看,孙伟铭一案比胡斌一案尤甚,但是两个案件却是以不同的罪名来加以定罪,也说明在处理类似案件上,不同地区、不同法院采取的标准不尽相同。

对于机动车肇事的犯罪案件,是定性为“交通肇事罪”还是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上确有分歧。因此何种交通肇事行为可以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问题,引起了法律界讨论是正常的事情。律师们有权利要求最高法院对此给出一个必要的司法解释,以使得对于类似多发性的案件,各不同的地方法院能有一个较为明确的、统一的标准可供执行。

胡斌案可能还有二审,孙伟铭案也会有二审,前几天发生在南京的6.30交通肇事案,案犯张明宝已经被南京警方以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这些案件或许都需要最高法院给出一个明确的量罪和量刑的标准。罪犯们在等待,司机们在等待,行人们也在等待。

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大学数学系数学专业,就教于北京邮电大学。后不务正业,下海谋生。曾先后从事金融、投资与管理等工作。在金融机构做过财务,管理过资金;参与过上市公司的收购和重组;参与投资房地产、基础设施以及彩票发行等。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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