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撰文吁群体性事件中少用“不明真相”

傅子恒 原创 | 2009-07-29 13:42 | 收藏 | 投票

  吉林通钢集团通化钢铁股份公司发生群体性事件后,“不明真相”一词再次被反复提及。

  关于真相,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有力度的反问:

  1、如果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不明真相”的群众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蛊惑、挑动的话,那么在事件发生之前为什么不能让群众知道“真相”?

  2、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指责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不明真相”,无异于就说老百姓没有分辨事非的能力,这与事实不符。

  2、把群体性事件说成是少数人教唆“不明真相”群众引发的,说明政府工作不力,有推卸自己的责任、掩盖自身工作失误或试图减轻自己应负责任的嫌疑。

  官僚其实也不只存在于政府层面,也存在于与有“官”背景的其他机构(包括媒体),这样的陈词滥调,搪塞,糊弄公众的行为应该休矣。公众知道的是真相,告诉大家真相吧。


 

 

个人简介
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会计师。目前从事证券研究工作,关注领域为证券投资、宏观经济与公共政策。著有《改革中国:风险、挑战与对策》、《经济能见度:财政政策与收入初次分配》、《证券分析师眼中的财务指标》、《股权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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