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确定人口预算标准
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以及《湖南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定我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市州、县市区普查经费的指导意见》(湘人普办[200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邵阳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经费预算标准确定如下:
一、按照国院、省人民政府和邵阳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分三年拨付,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普查经费,及时拨付,确保到位。
二、根据《湖南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定我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市州、县市区普查经费的指导意见》(湘人普办[2009]7号)精神,经过认真调研,我市各县市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原则上按人平不低于以下最低标准,即:按总人口计算,总人口在70万以上的按人平3元,30-70万人的按人平3.3元, 30万人以下的按人平3.5元。不足50万元的,要保证50万元到位。
三、普查经费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确保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