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可能加速个人限售股出逃

董登新 原创 | 2010-01-06 09:52 | 收藏 | 投票

 

“新政”可能加速个人限售股出逃

——股权转让所得税制何时在中国走向统一?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 董登新(教授)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本文简称“新政”)

  这一“新政”出台,原本含义有两个:

  (1)“均贫富”。对公司发起人或“原始股”持有人,在公司上市后“高溢价”减持所得,通过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平衡二级市场上高风险投资者的收益不对称。由于制度缺陷以及市场发育不全,一直以来,中国股市二级市场的平均市盈率居高不下,股价严重偏高,对于“内部人”持股(即“大、小限”)而言,在其减持所得中,有相当部分来自市场非理性“高溢价”所得,并非公司真实投资价值提高的结果,因此,有必要对这部分市场“超额”所得通过税收“均贫富”。

  (2)“公平税负”。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所得、企业转让限售股所得都应征收所得税,个人转让限售股如不征税,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企业转让限售股政策之间存在不平衡问题。此外,上市股权与非上市股权的转让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别,但上市股权转让可能比非上市股权转让存在更多、更大的“超额溢价”机会。

  然而,这一“新政”推行后,人们很快发现了“体制套利”的漏洞:企业转让各类股权所得都必须缴纳所得税,包括上市股权和非上市股权,包括限售股和非限售股;而个人转让股权所得却存在税制上的差异性或歧视性:个人只对非上市股权和上市股权中的限售股的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而个人对于上市股权中的非限售股的转让所得则是免税的。

  如此一来,“新政”的问题很快就暴露出来了:既然个人持有限售股的转让所得迟早都要缴付20%的所得税,而个人炒股则不用缴个税,因此,这会诱导个人限售股尽快减持,无论现在是牛市或是熊市,因为只有通过“减持限售股”后,重新转换为“个人炒股”,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在不破坏“限售规定”的前提下,个人限售股必定会选择尽快“减持”,以尽早转换“个人炒股”身份免征个税。

  正如华生教授所讲的:个人限售股定会选择加速“减持”。如何理解这种逻辑呢?这取决于大小非、大小限对所持股票的预期。如果认为会下跌那么自然是尽快抛掉;如果理性的大小非、大小限认为该股票以后还会涨,那么理性的做法就是赶快套现,缴20%税,然后拿剩下的现金去买这部分股票,继续持有等待获利。因为此后的获利就不需要缴纳20%的税收,赚到都是自己的。这是最聪明的做法。

  由此可见,对个人限售股转让所得征税,而对个人非限售股转让所得免税,这又是一种税制上的不对称、税负上的不公平,如果这种“体制套利”格局不消除,或是允许它长期存在,那么,可以断定,无论在任何时点上,只要个人限售股解禁,它们都会尽快选择“减持”,或是转换为股民的身份持股或炒股。

  当然,从另一方面来讲,对个人限售股转让所得征税,也是一种信号或征兆,中国股市税制变革势在必行,这主要包括两大内容:其一,按照国际惯例,所得税何时能够成为中国股市的主体税种?其二,根据税负公平的原则,个人炒股所得是否应该征缴个人所得税?

  最后提示:凡是在2010年1月1日前出逃的个人限售股,当然是不用补缴个人所得税的,这正是政策风险(或收益)所在,曾经的税收优惠给了那些“个人限售股减持”的先行者,不过,目前个人炒股仍然是不用缴个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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