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各界关注高州警方以涉嫌诽谤带走华新网站长李戈一案

罗竖一 转载自 天涯 | 2010-01-07 22:43 | 收藏 | 投票

接到朋友发来的消息,称华新网创办人李戈因在互联网上发布《深圳颁布<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谈高州的草菅人命》一文,今日(2010 年1月7日)被高州警方以诽谤罪从家中带走,李戈的电脑同样被带走。随后有记者和民间舆论监督联盟的朋友分别致电高州市公安局(电话0668 — 6635276) 询问该事,一值班人员称局里近期刚接受完舆情培训,表示不会就此说什么。
    据了解,2008年6月25日,广东省高州市公民李戈因为对高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区中队吕光锋违法违纪行为用手机拍照,招致被吕光锋一伙三人抢了李戈所有证件和财物(包括银行卡、现金、照片、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卡、路费单、会员卡等一大叠)不开一字一据给李戈就驾驶一台无牌工具车匆忙逃跑了,李戈立即在现场报警110,长达45分钟20多次报警电话高州110接警不受理、受警不处警;甚至高州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受理李戈控告交警抢劫、110不作为后,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长胡文锋伙同治安科邹向平把李戈先软禁、毒打后炮制李戈使用假证、虚报案情等假材料帮某副局长的兄弟吕光锋脱罪。
    2008年8月9日,李戈被高州警方以涉嫌伪造证件罪刑拘,后被释放。李戈曾于2004年8月创办“世界新闻聚焦网”、“华人国际法制网”、“中国之音”……等网站并先后关注了系列热点社会问题而名声大噪,被海外媒体冠以“反腐败铁人”的称号。因监督、抗议高州警方乱执法而自认为遭受打击报复和迫害的李戈,随即在网上发布了大量文章进行揭露,其中,李戈冒险拍下的高州警方执法过程的照片流落到网上,后多被人删除,业内人士认为,这有可能是给李戈带来麻烦的根本原因。李戈一边将相关内幕公开到网上,一边走诉讼程序将高州市公安机关告上了法院。
    2009年底,李戈针对深圳出台《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在文章中加进去了自己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的过程,依据相关法律条款指出了高州警方违法所在,形成《深圳颁布<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谈高州的草菅人命》一文并发布到网站,被中国民间舆论监督联盟众网站转发,还被转发到一些博客、论坛。
    2010年1月6日(昨天)晚上,李戈还告诉网友,法院通知,终审判决已经下来了,让我明天去拿。这次如果输了官司,还要继续搞下去,大不了变成访民。未曾想,今日就被警方请走了。
    大庆残疾女访民张女士获知李戈被警方带走的消息后表示:“看到这事情,心里很不好受。老百姓有事情没有人过问,有人过问了,这个人也就成了贪官的敌人了。还不如,弄个原子弹,把老百姓都炸了。只剩下这些贪官,这样就没有人监督他们了”。
    湖南访民孙凡先生这样说:“无妄之灾,(这是)权大于法的恶果,司法都不公正,谈何社会公平和谐
  ”?
    画家樊大牛获知消息后表示:“李戈走的路子,被权力报复是迟早的事情,个人的力量在权力面前微不足道,只有苦头吃”。
    河南资深记者、有着三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中国正义之声网站长,曾助河南驻马店访民禹军诉公安机关非法拘禁一案中致使公安机关一审败诉并不上诉的魏中生先生从法律绝度谈了自己的看法:“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而纵观李戈的言行,所发布的文章中也只是涉及到了三名警察,如果说诽谤,也是诽谤了这三名警察,这三个人如果认为自己被诽谤了,完全有理由选择诉讼这条途径将李戈刑事自诉到人民法院。至于李戈是否诽谤了公安机关,于法无据,李戈即使在文章中指责了公安机关,也是依据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依法行使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利。综上所述,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的名义将李戈带走,找不到法律依据,法律上站不住脚”。魏中生先生介绍说,现实生活中公民因“涉嫌诽谤”被公安机关传唤、甚至刑事拘留现象很普遍,曾被中央电视台曝光的李文娟,原鞍山国税局工作人员,从2002年5月开始举报辽宁省鞍山国税局不征、少征鞍钢新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增值税款巨额税款等问题,一度引起了国家税务总局的重视,2002年6月10日派出调查组进行了核查,2003年10月14日给了李文娟口头答复: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已要求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责令纠正。你举报信中反映的的事实存在,但问题的性质与举报信中反映的性质不同。不管这个结论公正与否,但是,首先肯定了李文娟反映的事实存在。对于李文娟的艰辛举报之路,《中国舆论监督网》创办人兼站长李新德同志于2004年8月8日在《中国舆论监督网》上作了《国有巨资流失,举报不了了之——来自辽宁省鞍山市的报告》的报道。然而,令人始料不及的是:9月3日,鞍山市公安局就对李文娟以涉嫌诽谤的名义刑事拘留了!后来竟然被判劳教一年。现在该案已经得到了纠正。综观许多个案,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的名义对公民个体采取法律措施,其中绝大多数都涉嫌权力滥用。
    资深记者、中国反腐维权网站长葛树春撰文认为:众所周知,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捏造事实”,就是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的事实。当前 诽谤罪 是个以 自诉 为原则,以公诉为例外的罪名,而华新网总编李戈却被以诽谤的名义被高州警方从家中带走实在令人大跌眼镜。2008年,辽宁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因一篇负面批评报道而派辽宁西丰公安进京抓捕记者,最后引起全世界一片哗然,最后张志国落了个身败名裂的凄惨下场,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发表评论文章呼吁以诽谤罪追究记者应慎之又慎 。山西法院网也曾发表文章称 对记者诽谤罪立案是三重犯罪,而在笔者看来因揭露公安机关而被公安机关以诽谤罪带走是对揭露者进行立案报复的行为 。
    资深记者、原中华建筑报主编、中国调查纪实网站长罗竖一呼吁社会各界朋友联名关注李戈的命运,他表示:“今天李戈被人家非法带走,而明天可能就是我们也被人家非法抓起来”。
    中国公益法律援助中心孙晓龙则表示,如果当事人李戈涉嫌诽谤,应当属于自诉案件,警方介入抓人显然不合适。警方不论是以何种名义带人,都要有相应的合法传唤手续,如果像网上所说,高州警方的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很值得磋商。
    目前,李戈被警方以涉嫌诽谤的名义带走接受调查已经引起媒体记者和社会各界的关注,既然是以涉嫌诽谤的名义被带走,那么,李戈会不会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得而知,不过,大家对李戈的命运并不表示乐观,毕竟,一个又一个利用公权力打压言论的事件发生,已经让人对公权力机关的公平、诚信度表示怀疑。
  
  (欢迎跟帖评论,欢迎媒体记者、民间舆论监督人士联名呼吁,共同关注李戈的遭遇,就是关注我们自己,今天能用涉嫌诽谤带走李戈,明天用这个名义被带走的可能就是你我——鲁宁平 伍爱国 姚征亿)


个人简介
曾经的新闻人,现在的评论人。
每日关注 更多
罗竖一 的日志归档
[查看更多]
赞助商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