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眼关注5·12

骆芝勇 转载自 腾讯博客网 | 2010-01-08 11:17 | 收藏 | 投票

 

 


                      没有先例,受不受理?北京法院很头疼 
 
  “为了女儿断气的那绝望的眼神,我一定要状告中国地震局!告他渎职!”12月16日,北川曲山镇村民欧阳福云,面对勒克儿的采访,语气悲愤中透出无奈的坚决:“虽然我知道,我一个弹棉花的草民,要告国家的一个部门,很难,很难……”
  
  2009年12月15日,与欧阳福云一样心情的北川曲山镇村民肖太蓉,委托了原中央电视台编导、取材于华南虎事件的新闻剧《拍虎》编剧张晓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起诉中国地震局渎职。
  
  张晓辉对勒克儿表示,他将免费全程代理此案诉讼。他咨询过法律界。律师们都认为:欧阳福云、肖太蓉认为中国地震局拒不发布预报信息,致使自己读重点初中的子女在“5·12”大地震来临时对地震信息一无所知,毫无防范,直接死于地震。中国地震局的行为属于渎职,原告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张晓辉坦言,他到法院递诉讼状时,法院面呈难色。经过上午和下午与立案庭法官和法院再三争辩,法院最后要求张修改诉讼状后再行提交。“这注定是一场旷日持久的公益诉讼。”张晓辉说。
  此案没有先例。法院头疼,的确很正常。
        勒克儿认为,此案法院一旦受理,成千上万的同类诉讼可能接踵而至;此案法院一旦判赔,成千上万个百万元索赔将垒砌成一座金山。这,或许是目前立案及判案难以逾越的难点。
  
  “5·12”大地震发生瞬间,欧阳福云与妻子正在北川老县城农机水电局门口空坝处弹棉花。想着在北川中学读书的女儿,幸免于难的欧阳夫妇,冒着余震,抱着头,艰难穿过无限混乱的县城,15点过就到达北川中学寻找女儿。
  欧阳福云的女儿欧阳凤娟就读的北一中初二·二班,地处一楼,“如果当时老师判断准确喊跑的话,一个班的娃儿些也许能活出大半,因为隔壁班的娃娃大部分都跑出来了。遗憾的是,我看见女儿臀部以下被一根横梁制板压着,一起被压着的有七八个,女儿看见我,直间喊:‘爸爸,快救我!’‘爸爸,快救我!’……”
  “咋个救嘛,上面几层楼一起垮下来压着,底下又不敢用推土机推。我和老婆与乡亲们,只有从废墟面上先救能刨出来的高中班娃娃……每隔几十分钟,我就跑到女儿那里给她说,坚持住,快了,爸爸一定要救你出来……”
  没有重型机械救援的北一中,凡是被预制板压着的孩子,其父母基本上都是眼睁睁看着亲骨肉断气。
  欧阳凤娟也不例外。5月14日,被压着两天两夜后,这个15岁、身高1.6米的漂亮女孩,在父母万蚁钻心的呼唤中,努力睁开眼睛,看了看爸爸妈妈和这个世界最后一眼,终于永远闭上了美丽的双眸……
  5月16日,在大吊车搬走所有预制板后,看着女儿已经腐烂的完整遗体,欧阳夫妇昏厥了过去……
  
  肖太蓉的儿子魏昌林,北一中初三·三班学生。“地震发生后,我们夫妇找遍了整个学校也没有看见儿子。至今,我们也没有看见儿子的尸体。我们得到的,仅仅是一个DNA确认书……”魏昌林的爸爸魏永强悲愤地说:“我们和欧阳夫妇心情一样,就是要告中国地震局!告的到,要告,告不到,也要告!”
  
  欧阳福云和魏永强夫妇认识张晓辉纯属巧合。
  12月12日,张晓辉出差顺便到北川中学地震遗址祭奠亡灵,巧遇至今仍住在北川中学废墟旁边的欧阳福云和魏永强。聊天中,欧阳和魏知道张来自北京后,强烈希望张帮忙找律师,在北京状告中国地震局……
  “从法院要求修改诉讼状后再行提交这点看,法院立案的希望还是很大。如果法院受理,一切诉讼费用我出。”张晓辉说,“希望社会各界积极、坚定地支持和参与公益事业。”
  但如何修改诉讼状?这事很犯难。
  为此,张晓辉委托勒克儿公布原《行政起诉状》,请各位网友共同修改,以达到法院要求。
  
附件:
  行政起诉状(被法院打回请修改的)
  
  
  原告:
  
  欧阳福云,住址:北川羌族自治县曲山镇,电话(略)
  肖太蓉,住址:北川羌族自治县曲山镇,电话(略)
  委托代理人:张晓辉,住所:北京市******,电话:13581692036
  被告:中国地震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3号,邮政编码100036
                   电话:010-880153036821952568218302
  法定代表人:陈建民
  
  案由:中国地震局渎职,拒不履行地震预测、预报的法定职责,造成2008年5.12大地震发生时原告亲属对地震信息一无所知,毫无防范,直接死于这次地震,给原告及其家人带来巨大精神损害。原告所在地北川县是这次大地震的两个极震区之一。
  
  诉讼请求:
  
  1、判定被告因渎职,给原告及其亲属带来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
  2、判定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3、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4、判令被告向原告欧阳福云进行人身伤害赔偿、精神赔偿计人民币壹佰万元;向原告肖太蓉进行人身伤害赔偿、精神赔偿计人民币壹佰万元。
  
  起诉资格: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五条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建设、民政、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中国地震局就是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的规定,原告依法对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根据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原告委托张晓辉为本案诉讼代理人。
  
  事实和理由:
  
  一、被告渎职,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自2002年以来,李有才、杨智敏、张德亮、张爱联、中国地震预测咨询委员会、中国地球物理学会天灾预测专业委员会等地震预测工作者及机构先后十几次对2008年5.12大地震作了长期、中期和短临预测,中国地震局一直玩忽职守,拒不接纳预测意见,反而以强权压制、打击预测者,拒不发布预报信息、拒不实施地震预报。
  
  2002年,已经退休的四川省地震局科研人员李有才给四川省政府、中国地震局写信,呼吁岷江上游映秀镇(2008年5.12大地震的震中)一带为强震易发地区,有7.5级大地震背景,不适合建立大型水库,若建库决定无法改变,地震烈度必须由原来的7度提高到9度以上。李有才的预测依据包括活动构造、古地震、历史地震以及地震活动空区。这是确定性方法判定地震烈度的依据。中国地震局又是如何答复李有才的呢?中国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以强权压制李有才,错误地指责李有才的确定性方法不科学。而规范规定,在核电站等设施的选址上,必须用概率与确定性两者相结合的方法。中国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竟然宣称“即使未来5000年内,坝址区可能遭遇一次9度或9度以上的地震烈度事件,坝址地震基本烈度仍有可能确定为7度,这种例子在全国重大工程场址地震安评结果中屡见不鲜”,态度蛮横,极不负责,具有明显的渎职主观故意性。
  
  中国地震局派出的工作人员无法当面辩驳李有才的预测根据,却又拒不接纳李有才的预测意见,反而多次威胁李有才,警告李有才“不许再给上边写信”。
  
  2008年3月21日,李有才向中国地震局写信预测:“在紫坪铺坝区及邻近地带已形成一‘地震空区’,据国内外的地震专家、学者研究表明,该资料是这一区域未来发生M≥7.0大地震中长期趋势背景的证据,据以往研究表明,其准确的概率性还是比较高的,按理说该地区的地震形势应该是十分紧迫的。”李有才明确使用了概率与确定性两者相结合的正确方法,中国地震局仍然置之不理【据李有才证明,他退休后关于两次地震的预测都是准确的】。
  
  2008年1月8日,中国地震预测咨询委员会向中国地震局2008年全国地震形势讨论会呈交了《中国地震预测咨询委员会对2008年地震趋势的咨询意见》,其中指出:“今后1-2年要注意中国大陆,特别是新疆、四川、云南、青海发生M≥6乃至7级大震的危险。2007年重庆特大暴雨也可能反映康定地区(其东北边缘距离5.12大地震震中映秀镇只有80公里)有6-7级地震”。对康定地区在2008年可能发生6-7级地震的预测具体依据是:地球深部的构造活动发生时,沿天文构造痕带引发地壳松动、变形和小地震活动使地下热水汽和温室气体逸出,也包括带上另外某地段发生较大地震。这是天文构造痕带地下活动的两种形式,其中放气的地段与大气环流相配合可形成特大暴雨。这样发生特大暴雨和致洪的地段其中也包含了构造运动的成份。若这个构造运动发生在天文构造痕带上某地段,则沿该痕带别的地段也可能有较大地震活动。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国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国家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2008年1月24日、3月24日,研究地震预测几十年的地震预测群众测报员张德亮与郸城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爱联两次给国家有关部门写信汇报,根据他们潜心研究的方法,预测到:时间为2008年5月12日,地点在四川汶川地区,震级为8.4级。
  
  2008年1月,云南业余发明家杨智敏通过他特有的捕捉天上与地上地磁波预测地震的方法预测到川滇交界将发生大于7级的地震,请贵阳市著名律师杨光辉向中国地震局反映,被赶了出去。据杨称,虽然他在5月10、11、12日连续收到明显临震信息,但其父因长期担心儿子的处境焦虑成疾突然病故,杨没有继续追踪、修正预测意见,致使预测大震地点较偏。根据地震预测规律,较准确的短临预测往往要基于多次长期、中期预测的修正、拦截,最后才获得较为确切的临震信息。
  
  2008年3月18日,四川省德阳市防震减灾局接什邡市防震减灾局电话报告:该市马井镇万春社区部分村民家中深5米左右的压水井自去年12月份后,井水出现青霉素味道,将井水烧开后味道更浓。次日上午,德阳市防震减灾局派出副局长邹文发、李刚,监测科潘正权和司机小张会同什邡市防震减灾局考察组赴现场考察发现,5口井水其水无色,有漂浮物,其中4口井水有不同程度的青霉素味。3月21日,考察组在什邡市隐丰镇湔江村2组发现5口井水呈黑黄色,有漂浮物。在排除了化学污染因素之后,德阳市防震减灾局的结论是:“我们认为是隐伏断裂活动(什邡—新场隐伏断裂带)引起地下物质上逸,致使井水变色、变味,属于地震宏观异常”。3月23日,德阳市防震减灾局将上述情况和所作结论形成正式文件《关于什邡市马井镇万春社区、隐丰镇湔江村村民家中井水变色变味的考察报告》上报四川省地震局。
  2008年3月31日,中国地震预测咨询委员会给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负责人写信,建议关注康定及其附近地区发生6-7级地震的可能。依据是洪震链等方法和2月27日康定地区发生小震群,最大为4.7级。
  
  2008年4月27日,中国地球物理学会天灾预测专业委员会发出综合预测意见,指出“未来一年内即2008年5月至2009年4月,仍应注意兰州以南至川甘青交界地区可能发生6-7级地震”,正式呈报中国地震局。
  
  以上事实充分证明,自2002年以来,中国地震局面对关于此次5.12强烈地震的如此频繁而集中的长期、中期和短临预测意见,麻木不仁,玩忽职守,拒不履行“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的职责,拒不履行“制定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的职责;滥用职权,压制、打击地震预测工作者,属于严重渎职行为。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被告中国地震局在地震预测预报工作渎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职责,拒不公开地震预防信息,拒不部署地震预防工作。2008年5.12大地震以映秀镇为震中,汶川、北川为极震区,涉及数省、伤亡数十万人的悲剧就这样上演了。
  
  更为严重的是,这次地震发生后,中国地震局不但拒不反思工作中的渎职,拒不进行整改,反而变本加厉,在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他们把控媒体,摇唇鼓舌,混淆视听,颠倒黑白,掩盖事实,欺骗公众,多次公开宣称“地震前没有收到任何预测”、“地震预报是世界性难题,一生都难以解决”,这与此前他们宣称的“中国的地震预报走在了世界的前沿、成功预测了20余次大的地震”自相矛盾。中国地震局如此滥用职权,胡作非为,更加重了原告的心理恐惧,5.12大地震悲剧重演的隐患仍然存在。
  
  二、被告因渎职造成原告亲属死于地震、原告受到精神损害
  
  2008年5月12日,以汶川映秀镇为震中、汶川县和北川县为极震重灾区、涉及数省的大地震发生。由于中国地震局渎职,拒不发布地震预报,致使原告亲属对该次8级大地震一无所知、毫无防范,直接死于地震。故中国地震局难辞其咎。原告因丧失亲人极度悲痛,备受惊吓,受到重大的精神伤害。
  
  原告亲属死亡名单:
  欧阳凤娟,初二(二班),在北川一中遇难;
  魏昌林,初三(三班),在北川一中遇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现有的死亡赔偿惯例、精神伤害赔偿惯例和物价水平,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原告进行赔偿。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欧阳福云  肖太蓉
                                                                                                                                   2009年12月15日
  
  

 

以下文字转自腾讯博客,草根阶层的我们只能尽此绵力,以示支持!!!

北川地震灾民首次状告中国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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