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的价值

张利宾 原创 | 2010-10-18 16:58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日本法学家谷口安平曾举过一个如何“分蛋糕”的例子。分蛋糕在分配顺序上既可以从最年幼的小童开始,也可以从资历最深或职权最高的长者开始;在分配份额上也可以依年龄、资历或职权的不同而大小不一。谷口先生为人们提出了一个非常有趣的难题,即我们很难断定哪种方法正确、公平、恰当,因为每种分配方法背后都有一种价值思考,如:尊老爱幼、尊重权势、保护弱者,甚至是平均主义。每一种办法自有其道理,但到底哪一种办法公正可行,则需要经过大家讨论共同确定。这种通过集体议定的方式来确定分蛋糕的方法便体现着一种价值,即程序公正。

  法律可以按照其内容的特点,分为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程序法与实体法一样,都体现某种价值。程序法所体现的价值,我们称之为“程序价值”,用以区别于实体法所体现的价值。程序价值包括追求事实上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决策程序上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实体规范实施的可操作性和公正性,在审判程序上的客观性、合理性、平等性和公正性以及对生命价值的尊重及效率的考量。关于程序法本身反映的价值,我想讲一个《圣经》所记述的苏珊娜与长老的故事。

  《圣经》里关于苏姗娜与长老的故事可以说是西方文献中有关审判程序的最经典记载。根据《圣经》“但以理书”记载,美丽的苏姗娜是有钱有势的Joakim的妻子。Joakim好客,一天到晚门庭若市。在他的客人中,有两位长老因觊觎苏姗娜的美貌,经常到Joakim家作客。有一天,他们碰巧看到苏姗娜独自一人在家沐浴,受欲望的驱使,两位长老百般引诱苏姗娜,企图与她同床。长老无理的要求遭到苏姗娜的断然拒绝。恼羞成怒之下,长老们威吓苏姗娜,倘若她不从的话,就诬告她与别人通奸。尽管受到威吓,苏姗娜宁愿屈死于长老的诬告,也不愿在上帝面前犯罪。于是,长老气急败坏地诬告苏姗娜。不幸的是,众人相信了长老的话,判定苏姗娜有罪。在苏姗娜即将被处死的一刹那,上帝聆听到了她那发自内心的虔诚祈求。上帝以圣灵呼唤一位名叫但以理的少年挺身而出,大声疾呼苏姗娜是无辜的。但以理要求重新审讯两位长老。为避免串供,他机智地把两位长老分开讯问。但以理向两位长老提出了他们是在什么样的树下发现苏姗娜和一个年轻人通奸的同一个问题,却得到了两位长老的不同答案。他们回答所说的树名各不相同。最后,长老们不得不承认撒谎并犯了诬陷罪。苏姗娜无罪获释而两位长老按照摩西的律法被处死。在这个故事中共同被告应分开审讯以防串供这一基本程序要求,反映的就是通过程序规定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的原则。

  在现代司法程序上,以美国联邦法院民事诉讼规则为例,有关案件审理之前的证据发现程序(evidencediscoveryrules)、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交叉问询(crossexamination)、传来证据规则(hearsayrules)等程序规则均是为了追求事实上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的价值,而审理前的证据交换会议(pre-trialevidenceexchangemeeting)和证据的相关性规则既考虑到追求案件事实真实性的价值,又考虑到审判效率。至于缺席判决规则、限定有关程序辩护理由提出的期限以及有关集团诉讼的规则主要考虑的是效率原则,旨在节约司法资源和纳税人的钱。在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中,美国法院要求针对被告的证据应符合“毫无任何合理疑问”(beyondanyreasonabledoubt)的标准。这种证据要求充分体现了对人的生命权利的尊重。其价值观念的内涵是:人的生命至关重要,任何可能导致死刑的错判都会使被告蒙冤九泉且再无纠正误判的机会。

  我们强调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并非忽略实体正义的价值。社会公正是人类具有永恒意蕴的价值理念,是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程序正义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对实体正义的维护和保障上,而且在于它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因此,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一方面必须注意维护实体正义,但另一方面应当把对程序正义的认识和追求提到相当的高度,应当认识到它对于社会公正大厦的基石性作用,没有程序的保障,正义是否可以实现是值得怀疑的。

  法律的智慧不仅体现在实体法,更体现于程序法。对于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用这样的比喻来形容二者之间的关系。前者如同血液,而后者如同血管脉络,使血液得以“运行”,前者是主体,后者是载体。后者使前者得以有效地实施和实现。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实体法对于定义法律中实体规范固然重要,但程序法制定的程序规范也是法律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应该优先考虑程序。我们难以想象,如果没有程序性规定,那些实体法规定的各种“宣告式”的实体规范如何被确保得到实施。

个人简介
现为北京世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法学院法学博士(J.D.)。在20多年的法律执业生涯中,张律师曾在美国知名律所宝维斯、伟凯和贝克博茨以及国际跨国公司ABB担任律师、合伙人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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