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专家详解QQ用户维权之诉

李恒欣 原创 | 2010-11-08 08:16 | 收藏 | 投票

    2010年11月4日,杭州的QQ用户吕明合向西湖区法院递交诉状,起诉腾讯公司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据11月5日《中国青年报》)。截至目前,各种信息似乎表明,腾讯与360争端的硝烟味依然浓厚,这不由得让人担心,数以亿计的QQ用户将继续承受不便乃至损害,也意味着可能有更多的用户提起维权之诉。

  网民起诉腾讯有哪些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如何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就这两个问题,《检察日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著名民法学专家尹田教授。

  单方解约要承担相应义务

  网友在安装腾讯公司QQ软件的时候,会看到并必须“同意”该公司提供的一份《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因此,尽管该软件属于免费使用,在网民与腾讯公司之间也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腾讯公司单方面宣布“装有360安全卫士的电脑将无法登录QQ”,这对于装有360安全卫士的电脑用户来说,是否构成违约?

  “在免费提供软件服务的情况下,如果腾讯公司在其提供的协议里没有明确规定服务期限,应该讲,它是有权随时解除协议的。”尹田说。

  记者注意到,在这份《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腾讯公司并没有给自己设定提供QQ软件服务的期限,而是规定,为了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和调整的自主权,腾讯拥有随时自行修改或中断软件授权而不需通知用户的权利,如有必要,修改或中断会以通告形式公布于腾讯网站重要页面上。

  上述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在“单方宣布”的同时,腾讯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责任?

  尹田认为,提供免费服务的《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在性质上不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某类合同,而是一种“无名合同”。对于无名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法》总则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来判断。既然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服务期限,腾讯公司和QQ用户都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同的是,腾讯公司作为服务的提供方,在其解除合同之前,有义务提前通知软件用户,并给用户留出合理的准备时间,以避免给用户造成损失。因此,关于“腾讯拥有随时自行修改或中断软件授权而不需通知用户的权利”的条款是有违合同法原则的。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用户把一些重要的个人及商务信息放在QQ里,应该让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去转移和保全这些信息。尹田认为,如果由于腾讯公司在单方解约的过程中没有适当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用户损失的,腾讯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维权纠纷可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据报道,QQ用户吕明合提起诉讼,理由是腾讯公司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那么,免费享受软件服务的网民是否能被认定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呢?

  尹田认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可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调整的是有偿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但是,QQ用户接受腾讯公司的免费软件服务,从广义上说仍属于“接受服务”范畴,法院在审理时可以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尹田提醒,网民在免费使用QQ时,应当意识到免费享受服务可能带来的不便甚至损失,并提前做一定的防范工作,如果用户没有尽到上述注意义务而产生损失,则无权得到经营者的赔偿。相应的,作为免费提供软件服务的经营者,腾讯公司虽然不一定要负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全部责任,但仍需要合理承担及时告知、提示等义务。

  “但是,对于那些QQ软件的有偿用户(如接受某些付费服务的用户),腾讯公司则应严格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各项经营者义务。”尹田说。请求赔偿须证明三个问题

  11月4日下午,网名为“天涯浪子”的王先生正式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11月3日发出的《致广大QQ用户的公开信》,在本地媒体上向其本人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人民币10元(据11月5日《第一财经日报》)。

  记者看到,腾讯公司在致QQ用户的公开信中,反复强调其目的在于保障用户的权益,但正是其“对360不兼容”的行为本身在影响着用户的使用,事实上也侵害了数亿网民的权益。对此,网民应如何寻求法律的支持?

  尹田认为,如果腾讯公司的单方解约行为给QQ用户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它就有义务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要获得腾讯的赔偿,QQ用户需要承担下列证明责任:一是证明自己确实遭受了损失,二是证明自己的损失是由腾讯停止提供服务造成的,三是腾讯在停止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

  “实践中,法院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比较双方的过错程度,综合各种因素作出相对合理的裁判。”尹田告诉《检察日报》记者,本案中,网民虽属免费使用QQ软件,但实际上,网民在长期使用某个软件后,在心理和习惯上会产生一定依赖感,“免费使用”在某种程度上也就具有了“强制使用”的成分;同时,众多网民免费使用QQ软件,也是腾讯自身发展业务、获取利益(如广告收入等)的一个有利条件。

  “这是本案与其他无偿合同的一个重要区别。在界定双方权利义务时,这一特点也应被充分考虑。”尹田说。(柴春元 王地)

个人简介
李恒欣 律师 男,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 李恒欣律师具有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和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通晓国家现行重要法律法规,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务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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