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社记者站3年索宣传费65万 站长被判刑6年

毛怀邦 原创 | 2010-12-15 16:55 | 收藏 | 投票

报社记者站3年索宣传费65万 站长被判刑6年

2010年11月11日14:40法制晚报付中我要评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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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付中 通讯员辛祖国)三年间,农民日报社陕西记者站在站长江彦博授意和纵容下,以刊发负面报道相要挟,从12家单位索取65.5万元。

记者今天获悉,因犯单位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江彦博被朝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同时,陕西记者站因单位受贿罪被判处罚金10万元,65.6万元将被追缴没收。

法院查明,农民日报社陕西记者站系农民日报社根据新闻采访需要在陕西设立的从事新闻业务的派出机构。42岁的江彦博自2005年11月起担任陕西记者站站长,负责记者站全面工作。

2007年3月至2009年1月间,陕西记者站在江彦博的授意和纵容下,利用其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以发表负面报道为名,要挟陕西省相关单位支付宣传费,分别向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等12家单位索取65.6万元。

另外,江彦博在担任陕西记者站站长期间,于2007年12月28日用单位公款234000元购买了一辆别克牌轿车。2008年6月7日,江彦博以22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陕西黑龙沟矿业有限公司,并将该车款存入其个人账户。之后,江彦博以其个人名义将这22万元用于购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鑫荣年金(万能型)保险。2009年3月29日,被告人江彦博被查获归案。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民日报社陕西记者站的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江彦博构成单位受贿罪。

同时,江彦博挪用公款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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