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摘录财政部出版的<2010年高级会计师考试大纲> 第15页其中的内容:
"(一)按照并购后双方法人地位的变化情况划分
1.收购控股,是指并购后收购方存续,并购对象解散。
2.吸收合并,是指并购后购并双方都不解散,并购方收购目标企业至控股地位。绝大多数此类合并都是通过股东间的股权转让来达到控股目标企业的目的。”
很明显,大纲把1和2弄颠倒了。
收购控股,是合并后双方都存在的,只是被并购方的控股股东变成了并购方。吸收合并,则是把并购对象解散了。
所有正确的说法应该是:
1.收购控股,是指并购后购并双方都不解散,并购方收购目标企业至控股地位。绝大多数此类合并都是通过股东间的股权转让来达到控股目标企业的目的。
2.吸收合并,是指并购后收购方存续,并购对象解散。
虽然是颠倒了,但是对考生的影响应该是颇大的,不知道编辑们是如何审稿的,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