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问责官员”:谨防变成愚众骗局

霍宪森 转载自 人民论坛杂志(总第280期) | 2010-02-17 21:06 | 收藏 | 投票

 

  评述由头: 我国官员问责制自2003年“非典”时期浮出水面后,一直是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热点。随着我国建设责任政府的力度不断加大,官员非正常“下马”现象不断增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官员问责制实施至今依然存在一些问题。“问责官员”的复出作为这一制度最具争议的部分,在近两年已经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一些重大公共事件中被问责的官员“悄然”或“闪电”复出,令民众意见不一。官员不可能不犯错误,犯错误的官员重新任职无可厚非,但是,面对百姓的关注,让有能力的“问题官员”复出,更应该注重其合理性与科学性。
 
 去年12月,广州“公费出游”干部罗国华免职两个月后闪电式履任新职。类似事件近一个时期以来频频出现、屡见不鲜,其中不乏职务升迁者,引发广大网民的热议,业内专家们也及时给出了回应。中央党校教授林喆表示,罗国华被免职两月后迅速复出一事是极不严肃的。北京大学李成言教授认为:“我国对官员问责还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标准,在执行过程中随意性极大。对官员缺乏刚性问责的严重后果是,不但对官员无法形成威慑力,而且还容易放纵官员滥权的侥幸心理,造成对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极大破坏。”网民们对此给出了不同的意见。部分网民认为,“问责干部”神秘复出是“官官相护”错综复杂的关系网在作祟;也有网民认为,可以理解“问责干部”的复出,只要符合规定、表现良好,民众可以接受,但复出的方式需要探讨,“高调问责、悄悄复出”是对舆论的极大伤害。
 
  网民热议“问责干部”复出是件好事
 
  “问责干部”复出引来民众热切关注是件好事,一方面表明我国民众政治敏感性在增强,民众对政府职能、干部作风等问题的关注度和参与度在提升。另一方面表明民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参与意识在不断强化。同时,也不难看出,舆论的角度各有侧重,民众的呼声也不尽相同。不同的人群从不同的角度对“问责干部”复出有不同的看法,尚且存在着分歧,这是正常的、无可非议的。眼下的任务是,如何针对问题找到破解之策。
 
  要辩证地看待“问责干部”复出
 
  对“问责干部”复出不能简单地用“对”或“错”下结论,需要冷静思考、客观分析、全面透视,避免偏激和片面,要具体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问责干部”不能“一棒打死”,要给他们改过立功的机会。对“问责干部”复出也不能简单行事,要审慎对待。
 
  第一,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问责制”。我国党和政府对反腐倡廉建设历来高度重视,对治理高官失职渎职的决心也是很大的。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政府就已经关注管理模式中的“问责制”。到2003年“非典”时期,“问责制”开始实施并逐渐制度化、规范化。2009年7月,中央出台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简称《规定》),问责制度正式形成。问责制度的出台,是我们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大实践,是加强干部队伍行为规范的一个重要抓手。《规定》中明确界定了领导干部的权责关系,明确表述了在何种情况下针对失职干部进行何种方式的责任追究。《规定》的颁布实施,为“问责制”提供了政策依据,对于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二,“问责制”是一项很好的干部监督管理制度。“问责制”的实施,在促进干部队伍建设方面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据有关方面披露,“问责制”实施以来已经处置了数千名失职渎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同时教育警醒了一批党政领导干部,给广大党政领导干部敲响了警钟,促使责任观、大局观、集体观在领导干部的脑海里得以植入。
 
  第三,给“问责干部”复出机会是党的一贯政策。我们党一直以来有一条老规矩,允许干部犯错误,允许干部改正错误。对犯错误的干部给以出路是我们党的一贯政策。毛泽东同志曾经明确指出:“任何犯错误的人,只要他不讳疾忌医,不固执错误,以至于达到不可救药的地步,而是老老实实,真正愿意医治,愿意改正,我们就要欢迎他,把他的毛病治好,使他变为一个好同志。”对犯错误的干部给予出路和对受到问责的干部给予复出的机会,完全一致,一脉相承。眼下的问题出在程序上,表现为复出机制缺失。要在调查研究、搞清情况后区别对待。要根据事件、影响、态度等多方面因素具体分析。对于那些免职或引咎辞职后,悔过态度良好、在工作岗位上积极改正并取得成效的干部,我们要根据本人情况、结合工作需要适时适度予以复出。相反,对那些毫无悔过之心、不愿改正过失的干部,必须从严对待,不能姑息迁就。因为,受到问责处理的干部毕竟是有“前科”的干部,对他们的复出问题应该比“历史清白”者更加严格。
 
  第四,当下最突出的问题是复出机制缺失。目前,我国干部管理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这给一些投机钻营者以可乘之机,他们对关系民生的社会事件关注度不够,责任感缺失,要么不作为,要么乱作为,以致失职渎职,使党的事业和人民的财产蒙受损失。同时,“官官相护”现象在个别干部中也确实存在,客观上助使一些官员有恃无恐,民生意识和大局观念淡漠,给社会和民众造成了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我们还应该看到问题的另一面,并非所有“问责干部”都是由于缺乏责任感而导致失职行为的,有的和制度不完善、机制缺失有着直接的联系。以致出现“问责”了复出,复出了又“问责”,形成恶性循环,这样的事件对民众心理的伤害是巨大的。
 
  “问责干部”复出的三大立足点
 
  首先,“问责干部”复出必须从严对待。“问责干部”可以复出,但是必须有严格的复出程序,不能简单行事。“问责干部”复出要有原则、有表彰,有持续,绝不能不声不响、暗箱操作,更不提倡闪电式复出。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建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关键是要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问责干部”复出也是选人用人的一部分,复出的全过程必须充分体现民意,切实落实群众选拔任用干部中的四种权利,要严格考核程序、公开推荐人、公示任用理由、透明新任岗位。对于“问责干部”复出后再次发生重大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除了要惩戒责任干部外,还应追究推荐人的责任。干部任用关系国计民生,特别是“问责干部”的重新任用,必须尊重群众的“四权”,对于群众提出的意见应该切实调查、严肃对待,使群众最大程度的享受政治权利,使问责与复出相平衡,避免问责制成为愚众的“骗局”。
 
  其次,“问责干部”复出必须健全机制。构建科学合理的“问责干部”复出机制应该充分考虑四个因素。其一,“问责干部”的认错态度和悔过表现。对于“问责干部”的事后态度,干部管理部门要谨慎监督、严格考察、积极引导,客观看待其悔过行为。其二,“问责干部”复出任用的时机和时限。一个干部的失职行为表现为偶然性,其根源有内在规律性,不可能瞬间就能改正过失,需要时间、实践和行动。要避免“问责干部”再次变成“问题干部”,必须从根源上提高责任感和大局观,因此,《规定》中列出的“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我认为是科学合理的,问题出在执行力上。例如“问责干部”闪电式复出就是对民众极大的不负责任。其三,要尊重群众选拔任用干部“四权”,即让民众知情、让民众参与、让民众选择、让民众监督,这不仅是党建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更是对民众对社会负责任的必然要求。其四,要建立严格的“问责干部”考核机制。我们倡导工作上的平等和不歧视,但在考核问题和监管力度上一定要加强,特别是防患于未然,干部监管部门必须负起责任,一旦“问责干部”再次发生失职行为,一定要追究相关部门监管责任。
 
  最后,“问责干部”复出必须着眼长远。“问责干部”复出要同推进民主化进程紧密结合起来,要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要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起来,不能就事论事,而要就事论理,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要致力于建设一支清正廉洁的、高素质革命化的干部队伍。(作者为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
来源:人民论坛杂志(总第280期)      作者:吴德贵      时间:2010-02-04 
个人简介
霍宪森,1956年生,山东省夏津县人,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政治系,教育学学士。曾当过农民、工人、基层乡镇党委书记、省级机关党的宣传工作干部.现为中共山东省委党校退休教师。近年来曾在人民网.光明网等多家政府和学术网络媒体…
每日关注 更多
霍宪森 的日志归档
[查看更多]
赞助商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