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收案程序

李恒欣 原创 | 2010-02-25 11:03 | 收藏 | 投票

            

基本原则:                                                                      
    一、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律师必须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提供刑事法律服务,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三、律师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刑事案件,与司法机关联系沟通,做到有理、有利、有节。不请客送礼、贿赂司法人员。律师不得对案件的结果打包票。不得贬损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司法机关形象。

    四、律师接待当事人,应当认真、全面地听取当事人陈述,充分了解案情及当事人的要求,向其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犯罪嫌疑人亲友来咨询的,应当向其讲明刑事案件办理的基本程序,包括:

(一)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程序(涉及可能处死刑的)的程序及其诉讼期限;

(二)所涉罪名的构成要件及相应刑罚;

(三)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四)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

(五)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的合法权益;

(六)刑事法律服务方案;

(七)所咨询案件的发展趋势和可能的结果;

(八)律师事务所收案程序与收费标准。

    被害方来咨询的,应着重向其讲明:

(一)被害人方的权利及其实现权利的途径;

(二)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等程序及其诉讼限期的规定;

(三)刑事法律服务方案;

(四)案件的发展趋势和可能取得的结果;

(五)律师事务所收案程序与收费标准。

    五、咨询可以根据案件的疑难程度、所用时间,协商收费。

    办理委托手续:

    一、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可以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或起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

    二、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订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可在侦查阶段单独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与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阶段合并办理委托手续;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

 具体委托手续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二)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每个阶段一式三份,一份呈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委托人应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捺手指印,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三)开具律师事务所公函,连同《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呈交办案机关。在公函上应当注明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和律师的联系电话。

    同一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或指定的人的委托。

    三、当事人要求提供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指派律师承办,但须法律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法律援助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要求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或者委托人提出其它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职务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由于以上事由解除委托关系,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告知委托人,记录在卷,并报律师协会备案。同时向办案机关出具解除委托关系的公函。

个人简介
李恒欣 律师 男,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 李恒欣律师具有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和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通晓国家现行重要法律法规,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务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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