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友造假上市 保荐机构“保”了啥

皮海洲 原创自 搜狐博客 | 2010-03-30 06:39 | 收藏 | 投票

     创业板的苏州恒久事件还未水落石出,中小板的江苏三友事件又浮出水面了。3月27日,江苏三友一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将该公司隐瞒了6年之久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事宜暴露在了公众面前。从这件事情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来看,江苏三友无疑对新股发审机制乃至中国股市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拷问。

    与苏州恒久相比,江苏三友的问题显然严重得多。苏州恒久虽然目前曝出涉嫌欺诈上市,但至少在上市前该公司的上市事宜被临时叫停了。如果经核查欺诈上市属实,该公司的上市最终肯定会被终止。这样该公司欺诈上市的阴谋最终就没有得逞,其对股市的不良影响最终只是局部的。

    但江苏三友的不良影响显然非苏州恒久可比。江苏三友于2005年5月18日在中小板上市,而差不多一年之前的2004年6月5日,该公司控股股东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就已经发生了变更。当天友谊实业的实际控制人南通市纺织工业联社与张璞、常晓钢、谢金华等9人签署了 《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南通市纺织工业联社所持有的友谊实业53.125%股权转让给张璞等9人,张璞成为友谊实业的实际控制人。但这样一起涉及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重大信息,该公司不仅没有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而且在友谊实业于2006年5月19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时也没有予以披露,一直隐瞒到今年3月27日才予以披露。如此一来,不仅该公司2005年的上市涉嫌对投资者的欺诈,而且随后历年的定期报告也都构成对投资者的欺骗,涉嫌信息披露严重违规。并且,该公司还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该公司这种涉嫌欺诈上市的做法,严重损害了中国股市的形象。

    因此,江苏三友事件是对新股发审机制的严厉拷问。通常说来,一家企业上市,至少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要通过发审委的审批。并且2005年江苏三友新股发行时,中国股市已经实行了保荐制度,这也意味着江苏三友的新股发行是经过了保荐机构保荐的。但为什么这么重大的问题,就这么轻而易举地闯关成功了呢?实际上,只要保荐机构、发审人员尽职尽责一些,要发现这样重大的问题应该不难,但为什么相关的当事人都成了睁眼瞎?特别是保荐机构就只会见钱眼开?

    不仅如此,从江苏三友,引伸到苏州恒久、立立电子,这三家问题公司都是中小企业。因此,投资者有理由追问:在中小企业新股发行问题上,尤其是在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结成利益共同体的情况下,闭门造车的发审委到底能不能把好审核关?在已上市以及未上市的中小企业中,是否还有问题隐藏得更深的“潜伏者”?

    当然,江苏三友事件拷问的也不只是新股发审机制。江苏三友是在中小板上市的,而中小板自2004年6月25日正式推出以来,深交所就一直致力于将中小板打造成“诚信板”。但江苏三友事件的发生,无疑是对“诚信板”的极大讽刺!还有中小板的信息披露制度,由于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问题上,江苏三友一直都在欺骗投资者,因此该公司所有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都是不真实的。

    而且,江苏三友事件还在进一步拷问股市监管部门要不要严格执行股市法律法规。比如《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对发行人骗取发行核准情形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对保荐人出具有重大遗漏保荐书的法律责任也有明确规定。要不要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就看监管者的态度了。

个人简介
资深财经评论员,专栏作家。1993年入市,21年的股市磨练,练就了对股市独到的眼光与见解。2001年通过证监会证券投资分析专业资格考试。已在全国主要证券报刊发表文章数千篇,所写文章以政策、时事热点评论、股票炒作心得体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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