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三大条件

董登新 原创 | 2010-04-07 09:36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中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三大条件

——以工薪所得作为纳税参保的唯一依据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 董登新(教授)

  2010年4月1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求是》杂志发表文章中透露,将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完善社会保障筹资形式与提高统筹级次。这可能是官方高层首次明确表态“即将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但是,关于我国社保缴费是否应该改为“以税代费”的形式征缴,这一争议却是由来已久,尤其是在学术界较为关注,其中,有一种保守的观点认为,中国社会保障统筹层次还比较低下,东西部经济差距巨大,统一推行社会保障税时机可能尚不成熟。

  事实上,在中国,社会保险缴费俗称“五费合一”,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由于这些缴费缺乏法律上的统一性和强制性,许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有意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它们或延长新员工试用期,或者将合同工改签为劳务用工,或者干脆直接瞒报、假报或少报正式员工,尽量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从而逃避雇主对雇员应尽的社会责任,这是对劳工权益和雇员福利的严重侵害。

  为了提高社会保障福利的覆盖面,防止雇主偷逃社会保险费,中国有必要强制开征社会保障税。那么,开征社会保障税,究竟需要具备怎样的条件?美国的经验是否可以为我们所借鉴?

  20世纪30年代,刚刚从大萧条、大危机中走出来的美国,首次决定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过,美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却迟至1965年才建立)。万事开头难,在无机构、无人员、无经费的条件下,美国政府高起点、高规格、高效率地实施了社会保障制度创建的“三步曲”:统一立法、统一发卡、统一征税。

  第一步:社会保障法正式生效实施。1934年6月8日,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这位轮椅上的总统从1933——1945年逝世一直在位)向国会提交了建立社会保障计划的构想,并随后以行政命令组建“经济保障委员会”(这就是现代美国社会保障局的起源)。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顶级的内阁官员组成,他们分别是劳工部长、财政部长、农业部长、司法部长、联邦紧急救助署长。

  经济保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尽快查清美国人的经济保障存在的问题,并尽快拿出法律形式对策的建议,以供国会讨论通过实施。委员会成立仅仅6个月后,一个经过广泛调研和听证的报告由经济保障委员会起草,并作为一个详细的法律提案提交给国会。

  1935年8月14日,经过参议院和众议院多轮讨论、反复修改的《社会保障法》最终获通过并以总统令正式发布实施。这是美国社会保障制度首次创建的重大标志。

  第二步:社会保障卡全国统一发行。社会保障卡全国统一发行,是美国社会保障“全国统筹”最关键的一步。根据立法,1937年1月1日之前,全国所有雇主与雇员的信息必须全部登记在册、入卡。从1937年1月1日开始,雇员的收入必须由雇主向联邦国税局(IRS)统一申报,通过雇主与雇员共同缴付“社会保障税”,为雇员换取相应的“社会保障积分”。每个参保人退休前必须获得40个积分(每年最多可获4个积分),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才有资格领取养老金。这一切均由社会保障卡终身逐笔详细记录。

  在机构无人手、办公无设备、预算无经费的情况下,经济保障委员会无法独立完成繁重的“发卡”任务,为此,只得求助美国邮政部门代为完成这一工作。发卡工作从1936年11月展开,截止1937年底,社会保障卡总计发行3500万张以上。邮政网点代为接受申请和发卡,这是一个创举,也是一种工作效率。

  第三步:社会保障税全国统一征缴。从1937年1月1日开始,社会保障税在美国正式开征。后来通过不断“扩面”覆盖,凡是被雇用者、自雇者、临时钟点工、家庭工人、农业工人,只要有工薪所得,就必须向美国联邦国税局进行纳税申报,并缴付社会保障税,税率标准全国统一,没有地区、行业及城乡差别;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就是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

  社会保障税拥有独立的基金账户,它是专款专用的,不与一般财政收入混账管理,而且美国社保基金绝对不允许“入市”,它只能购买财政部特别发行的非上市国债。

  由此可见,美国社会保障制度从建立之日起,就是高起点的“全国统筹”、“全国一卡通”、“全国统一税率”。然而,在中国,要想实现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费改税”做法,至少要有三大难关待闯。

  (1)社会保障统一立法、全国统筹。目前,我国尚无《社会保障法》。统一的社会保障法,是实行社会保障全国统筹或中央统筹的必要前提和法律保证。

  (2)社会保障卡实行“全国一卡通”。目前,全国各省或各市各自独立发放“社保卡”,不但全国无法实行“一卡通”,甚至就连在全省范围内也无法做到“一卡通”。没有“一卡通”,就无法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这不仅障碍人才正常流动,侵犯员工权益,不利于社会保障覆盖面的扩展,而且还为一些不良雇主偷逃社会保险缴费责任提供可乘之机。

  (3)社会保障给付标准全国统一。目前,全国各地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千差万别,社会保险给付标准也是五花八门,不同地区、不同城市、不同标准,这正是“个人账户”全国转续的最大障碍。不过,如果开征社会保障税,并在全国范围内按统一标准征缴,那么,社会保障给付标准当然也应该全国统一,除了“个人账户”存在差异性以外,社会统筹应该尽量体现公平。

  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尽早实施“费改税”,开征社会保障税,主要理由如下:

  (1)开征社会保障税,让不良雇主无法逃避社会保障责任和义务,进而真正做到保障劳工合法权益。

  (2)开征社会保障税,凡有工薪所得者(包括自雇者、家庭钟点工及农业工人)必须纳税“参保”,从而提高社会保障参保面,让更多的人有资格享有社会保障权利。

  (3)开征社会保障税,社保个人账户的可携带与关系转续将变得畅通无阻,真正实行“一卡通、通天下”的全国统筹下社保体制,为城乡劳动力流动提供便利。

  (4)开征社会保障税,废除“地方统筹”账户,建立全国性社保基金账户,提高社保基金收入、支出与管理的透明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社保资源的互济共享。

  (5)开征社会保障税,精简社保机构人手,节约社保管理成本开支。国税局是全国性的、专业性的税务征缴与查办机关,它在征税方面的效率远高于社保部门收费的经办机构,而且社会保障缴费或社会保障税都是单独设立专门基金账户、专款专用的,而不允许与一般财政收入混账管理。这是国际通行的惯例和常识,因此,大家不必担心社会保障税与其他税收被混用。

  知识普及、友情提醒:有一些公司员工错误地认为,社会保险缴费是“羊毛出在羊身上”,他们错误地认为,名义上是雇主雇员合缴,实际上都是从雇员工资中扣减的,甚至还有人莫名其妙地认为“社会保障税会加重国民负担”,他们将福利理解为负担,不愿参保。

  实际上,这些人对“社会保障”不是故意误解,而是一知半解、望文生义的,他们严重误解了社会保障福利的两个基本事实:其一,雇员缴费是从个人税前工资中扣缴,而雇主缴费则是从公司税前利润中扣缴,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支付主体,退一步讲,即便雇主不缴费,他也不会必然地给你涨工资。其二,与商业保险相比,社会保险是公益性的、福利性的,不但社保缴费可以享受免税优惠,而且工作期间缴费越多,将来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国家财政对社会统筹部分的“缺口”进行保底给付。

  因此,对于参保者而言,社会保障是一项重大的国民福利计划;相反,对于有资格参保而未参保的人而言,则是个人福利的一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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