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资进来,国资淡出 

刘业进 原创 | 2010-05-17 14:46 | 收藏 | 投票

  好友莫志宏兄指出,改革目标和改革策略要区分清楚。此一区分适用于民资和国资问题。据网易财经5月13日报道,国务院今日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三十六条”),文件指出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这是多年前的“非公三十六条”出台之后,对民营企业放开投资领域的又一个里程碑式政策,与旧版“非公三十六条”相比,“新三十六条”,第一次明确的把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写入了文件。同时还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有,市政公用事业、基础产业、基础设施领域、社会事业领域和金融服务等领域。

  

  2005年国务院出台非公36条,5年后,国务院又出台新的非公36条。鼓励民营资本和民营经济,有这样的政策总比没有的好,这是一个基本判断。但是,有必要澄清这一政策反复出台的背后隐含几点含义:

  

  第一,我想指出,曾几何时,国家统计局负责人出面“澄清”,“国进民退”现象没有数据支持,这种澄清要么是谎言,要么是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毫无意义,连经济中新出现的新现象的基本的、大致的趋势都已经失去判断。要这样的统计局干什么,误导民众,误导决策部门,贻害无穷。如果没有出现国进民退,为何已有非公36条的基础上再来一个新非公36条?请统计局长解释,这个新出台的非公36条有没有数据支持,有没有必要出台,国家统计局是否支持?

  

  第二,改变对待民资的机会主义态度。每当经济陷入困境,或者是经济不景气甚至出现萧条,或者是出现通货膨胀,危机社会稳定的时刻,民营经济都会被安抚,被“鼓励和引导”,以此缓解经济困局。正如世界经济自由报告所指出的,资本主义几乎具有无限的自我更新的能力。所有的富裕国家都以私有制为核心、且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主要作用。政府及其操纵的国有企业不能在配置资源中发挥主要作用,这是经济发展的普遍原则。把普遍原则当做应对经济困境的临时性政策时,就表现出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特征。改变对待民营资本和民营经济的机会主义态度,需要一种与当前新出台的非公36条相反的视角:禁止和控制国有资本涉足经济社会各领域,尤其禁止垄断行为,尤其要禁止进入任何竞争性领域。民营资本的进入是一项普遍原则,而国有资本则适用辅助性原则。前者适用于排除法,即“非禁即入”,后者适用列举法,那些被允许进入。

  

  第三,当前概念的一些误导性倾向。国资淡出,民资进入,需要作为经济社会秩序的普遍原则,而不是权宜之计。民间资本和民营经济概念其实存在很大的误导性,所谓民营经济其实是分立的资本,分散决策的经济,发展民营经济就是恢复本来面目的经济,因此它目标,而不是策略。鼓励民营资本并不是一种政策工具,相反,民营资本进入各领域是人民运用自己的资本的天然权利。用列举式列出民营资本的进入领域,有必要援引一下美国宪法第九修正案,以说明列举不意味着未列举的不能进入。第九修正案的精神实质适用于民营资本的投资领域:第九条修正案〔1791〕,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忽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在经济领域,确立民资是普遍原则、国资是特例,此一经济原则有必要写进宪法。

个人简介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研究员。入选北京市属高校人才强教计划中青年骨干教师。研究领域:新制度经济学,演化经济学,经济中的复杂性(complexity in economics),奥地利学派,哈耶克思想;关注分工、交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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