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山县法院不立案行为严重违法,应予纠正

宫业星 原创 | 2010-06-16 11:16 | 收藏 | 投票

  为何我的案子一年多立不上案

  盐山县法院为何如此愚弄百姓

  盐山县人大、政法委的各位领导:

     我叫董金通,系沧县汪家铺乡潘庄子村人。我有个刑事自诉案件自2009年5月27日向盐山县法院起诉,但至今没有被法院受理。是案子不能受理还是案子不愿受理,我至今不明白。如果案子不能受理,法院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如果案子不愿意受理,那么,法院作为执法机关,就应依法办事,而不应依据自己意愿决定受理与否。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06年7月9日,我通过中介人郭景坦介绍购买李向前的一辆自称是抵债来的宝来汽车一部。当时,李向前承诺该车证照齐全,手续合法。为此,我们签定车辆买卖协议。我按约定支付购车款89000元。第二天去办过户手续时,发现该车被法院查封,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然而,我在向李向前索要车款时,李避而不见。2007年1月,李向前给我打电话,让我把车开过来就给退钱。然而,在我开车来盐山时,被山东省邹平法院执行人员提走。至此,我车和钱两空。2007年10月18日,我向盐山县公安机关报案,2008年6月24日盐山县检察院以李向前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2009年5月9日盐山县检察院做出盐检不诉(2009)第4号不起诉决定书。

  无奈之下,我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款、第77条之规定,依法向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立案庭朱振峰庭长明确告知:刑事自诉案件应直接去法院刑庭立案。我们又到刑庭立案。刑庭庭长杨静说;这个案子判不了刑不能立案。是否能立案和是否能判刑是两个不同的判断标准。这不需专业人员去判断。为此,我们请求法庭出具不立案的裁定书。杨庭长说,自诉案件是由刑庭管还是立案庭管法院没有明确规定,他们不给出不立案手续。我们找到主管刑事的副院长谢某。谢副院长指定刑庭具体办理。然杨庭长不同意办理。我们又找到主管全面的院长反映情况,他还是让我们找谢副院长。谢院长把起诉材料直接给杨庭长,杨庭长说,他(谢副院长)只是把材料放在我的桌上,没说怎么办。就这样反复五、六次之多。最后,刑庭杨庭长勉强说,向中院问一下,再说。几个星期过去了。最终,问杨庭长,杨说,案子不能立。我们坚持法庭不立案应出具不立案手续。杨庭长说;法院规定不明确,不知道该谁办理。我就因一个小小的自诉案子,因立案问题与法院交涉,时间过了半年,又回到起点。为此,我们又多次找主管全面工作的尹东升院长。春节前后,我们几经交涉,尹院长说你们再去找杨庭长办理。无奈之下,我们找到刑庭杨庭长。杨庭长说,院长让请示中院后再说。我们问;你以前不是请示过中院了吗?杨庭长答:那是电话问的,这次要当面请示。此后,我们又数次追问杨庭长,请示有回复了吗?杨以忙为由予以推托。时间又到了五一假期之后,我们又几次找杨庭长询问,最后杨说:中院不予答复,中院不让我们管立案。最后,案子又由刑庭转到立案庭。后来,我们又到立案庭询问案情,靖庭长说:我看立案没问题,可是领导让请示中院。此后,靖庭长说:案子立不了,我尽快给出书面手续。5月27日,靖庭长说;起诉书的起诉时间要改。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收到起诉书15日内要给当事人回复(注:自诉书是2009年5月27日向刑庭主张),我刚收到自诉材料十几天,以前的时间我不管,你不改起诉时间,我不能出书面材料。就这样,我的案子又陷入僵局。此又找到院长,立案庭答应出不立案手续。

  最高法院领导讲,公正与效率是法院的两个永恒主题。盐山县法院的有些法官的行为背离了人民法院为人民的基本宗旨。为此,我们强烈要求各位领导,对我的正当要求给予关注,责令盐山县法院依法办理此案。

  

  

  

  沧县汪家铺乡潘庄子村人 董金通

  盐山县远翔运输公司       郭景坦

  

  2010年6月6日

  [律师点评]盐山县法院不立案行为严重违法,应予纠正

  

  董金通,系沧县汪家铺乡潘庄子村人。因购车在2006年7月被骗取89000多元现金。在自己索要无果的情况下,于2007年10月18日向盐山县公安局报案。2008年6月24日,盐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李向前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在李被拘押一段时间后,盐山县检察院又做出不起诉决定。董金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款、第77条之规定,于2009年5月27日依法向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法律规定比较明确的案件,在盐山县法院立案却一波三折。历时一年多的时间,盐山县法院于2010年6月3日才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理由是因被告人李向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此案是先交到盐山法院刑庭近一年时间不给予书面答复,至2010年6月,此案由交到盐山法院立案庭。立案庭在立案时应做形式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由此规定可见,董金通的自诉盐山法院应予受理。

  此案的各种是非曲直和是否有隐情我们不必探讨。但是有一点是执法部门应依法办事。其他的任何解释都是虚假的。立案以宽,审理以严。符合立案条件的就应当依法办理。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只有经法庭审理后才能确定。如果经审理,仍然不构成犯罪,可裁定驳回自诉。而法院不立案剥夺当事人诉权。从2006年7月,李向前骗取董金通数万元现金至今不还,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非常明显。盐山县法院不立案行为有放纵犯罪之嫌。一年多来,盐山法院有的法官,打着为当事人着想的幌子,拖延办案。盐山法院有的法官对于最高法院要求的公正与效率的理解令人深思!!!

  如果执法机关不依法办事,就会损害司法机关的威信。盐山县法院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任意解释法律,为了自己的部门利益,不惜曲解法律的行为,是对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有百害无一利的。因此,请求有权机关,行使法律赋予你们的监督职权,依法纠正盐山县法院的错误行为,责令其及时受理董金通的自诉案件,给当事人一个合理合法的答复。

  

个人简介
法律至上,诚信,务实,兢业,勤业,乐业。宫业星律师是河北仁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宫业星律师对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代理及行政诉讼均有独到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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