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企业获取的是利润付出的将是社会代价

韩和元 原创 | 2010-06-17 10:25 | 收藏 | 投票
 
垄断企业获取的是利润付出的将是社会代价
 
该文首发于6月15日出版的南方日报 家电版
 
据南方日报报道,家住东莞市莞城区的王先生,家里新购买了一台最新款的TCL数字高清电视一体机,满以为可以回家收看高清电视了,可是电视调试好了一切正常,就是收看不到高清频道。王先生为此上网查阅资料证实,至少CCTV高清频道和CCTV1高清频道,应该是免费向消费者开放的。但为什么会如此呢,原因却是:“必须要向市有线电视公司购买‘佳彩’牌的数字电视一体机或者高清机顶盒,才能正常接收高清信号,其他品牌的都无法看到正常收看免费高清频道。”有线电视运营商依靠垄断地位,搭售产品。“不买我高清机顶盒断你高清信号”从根本上来说,是垄断在作祟,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霸王条款之所以能够出现,是因为个别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
事实上,“霸王条款”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也不利于商家自身的长远发展。垄断者对其产品收取高价格或随意搭售产品并不奇怪,垄断者的顾客看来除了支付垄断者收取的价格和购买搭售的产品之外别无选择。但是,如果这样的话,为什么一张微软的视窗软件不定价为1000美元,甚至10000美元呢?原因就在于如果微软确定了高价格,人们买的产品就少了。人们会少买电脑,转向用其他的操作程序,或者非法盗印。垄断者不能达到他们所想要的任何利润水平,因为高价格减少了顾客的购买量。虽然垄断者可以控制它们产品的价格,但他们的利润并不是无限的。现在很多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越来越感受到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对其传统业务的侵蚀,但某些依靠行政权而获得垄断地位的企业,譬如东莞有线电视运营商却并未试图去思考如何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以此来留住顾客而获取利润,而是把精力放在如何搭售产品以此来提高利润。这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事实上是在将对自己具有忠诚度的顾客硬生生的推到竞争者身边。这样目光短浅的企业,如果它离开了行政所赋予它的垄断权,那么它又能够走多远呢?
另我们考察垄断者的生产与经营行为时,我们还要考虑垄断对整个社会的含义。与竞争企业一样,垄断企业的目标也是利润最大化。但这个目标对竞争企业和垄断企业却有极为不同的后果。曼昆就曾指出,竞争市场上利己的买者和卖者由一只看不见的手指引,无意地促进了普遍经济福利。与此相比,由于垄断企业不受竞争限制,有垄断的市场结果从社会利益来看往往并不是最好的。
正如希法亭指出的企业的生产是旨在获取利润的,获得最大利润是每个企业的动机,也是他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产生出来的经营行为的指导原则。曼昆就指出过每个企业骨子里都有获取垄断利润的冲动,而交易的实现又是需要契约的。综此可见企业天生就具有“契约”和“掠夺”的双重属性。按照诺斯“暴力潜能”逻辑出发,如果“暴力潜能”在交易双方之间平等交易,就会出现契约性质的社会;如果“暴力潜能”在交易双方之间出现不平等交易,产生的则只会是掠夺性质的社会。东莞有线电视运营商的表现就是典型的与民争利的行为,是典型的掠夺性行为。这与我们所力图建设的和谐社会显然是背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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