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中国:5月18日上午,国美电器前董事局主席黄光裕案进行一审判决,北京市二中院以内幕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单位行贿罪,判处黄光裕有期徒刑14年,同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财产人民币2亿元。夫妻俩总共10亿元之巨的财产刑创造了新中国刑罚史的最高纪录。对于这一量刑,黄光裕的辩护律师杨照东在接受媒体群访时表示判决在某些情节的定性上存在一些问题,这一判决量刑偏重。您对此判罚怎么看?
李亚飞:该判罚开创了一个历史,在业界和社会上都引起了很大反响。这个具有风向标意义的判决,代表了中国法律对经济犯罪严肃处理的态度,显示了中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建立法治市场经济的决心。并且,黄光裕被认定的三项罪名——内幕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单位行贿罪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类罪名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因此,此判罚也将促使其他企业家在经营中更加注重自身行为的合法性。
黄光裕律师有关量刑偏重的说法,我们作为案外人,在没有接触案件证据之前不能妄下评判。但是,我们认为只要法院在坚持了“罪刑罚相适用的原则”,依据法律和查明的犯罪事实做出了判决,我们就应该尊重法院的判决。
在目前阶段暴露问题,不能盲目认为是制度的倒退,而是表明此前的漏洞一直存在、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要解决制度问题,不能针对个案和个别人,而要关注到其背后的根源问题。
价值中国:目前黄光裕已经上诉,在什么情况下有改判的可能?您怎么看待这个案情的后续结果?
李亚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方式有:(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目前黄光裕已经上诉。在二审中,法院会全面审查一审过程中的证据材料、听取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从而做出终审判决。作为专业法律人士,我们不会仅凭媒体的报道来推断二审的判决结果。我相信二审法院会根据法律和事实做出公正的判决。对于案情的后续结果,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价值中国:您认为黄光裕将如何支付巨额罚单;面对股民的索赔,他是否会再度站上被告席?
李亚飞:对于罚金,黄光裕应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缴纳。如果其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法院会在期满后强制缴纳。强制缴纳的方式有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从黄光裕的资产状况来看,其缴纳罚金应该不是大问题。
至于因内幕交易而可能出现的民事索赔,现在我们无法预测以后的结局。按照中国目前的立法及其司法实践,中小股民如果以大股东有内幕交易行为而提起民事诉讼,会面临诸多的困难。这既有立法方面的缺憾,也有司法操作层面的问题,这里不能详细展开。在2008年,我国首例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广州某股民诉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案,最终原告在没通知代理人的情况下申请撤诉而戏剧性结束,不具有积极的参照意义。假如日后有股民欲起诉黄光裕,从目前的立法层面上看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立法及以后的审判等司法层面上,会面临诸多难题。
价值中国:近日有消息称,黄光裕妻子杜鹃已获得保释,并可能加入国美争权之列。此前,在黄光裕案宣判前一天,国美董事会坚持任命贝恩资本的3名董事进入董事会。国美控制权之争渐趋激烈。对于“保释”这个概念,在中国是什么情况?
李亚飞:“保释”的说法其实不够准确,不是我国法律上的法律概念。“保释”是英美法中的制度,是指在被逮捕的人提供担保或接受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其释放的制度。我国与此相似的刑事强制措施应该是“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价值中国:香港证监会可能以涉嫌股票市场欺诈罪再次将黄光裕送上被告席,黄光裕可能还将面临香港法院的罚金和徒刑。黄光裕案涉及内地香港两个市场,将受到两地司法机关的制裁,这也是其他案件所没有的特征。请解释一下香港法律如何对内地公民具有约束性,以及他将如何面对香港方面的欺诈指控。
李亚飞:这个问题涉及大陆和香港两个不同的法域的国际私法的冲突与解决问题。香港司法机关对黄光裕的起诉,是因为国美电器是香港的上市公司,而黄光裕作为国美电器的法定代表人必须遵守香港法律,这与其是大陆公民没有关系。
价值中国:针对黄光裕案的一审判决结果,证券法专家、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锋认为,法院对于黄光裕内幕交易罪的判决虽然是在接近法定刑内的上限而判,但就整体而言,我国对于内幕交易罪的刑法处罚畸轻,打击力度严重不够。您觉得针对内幕交易罪,中国现行刑法还有哪些方面亟待改善?
李亚飞:针对内幕交易罪,现行体制下的最大问题是违法成本太低。建议立法者不妨参考国外类似案件中的处罚力度,适当加重对犯罪行为的处罚。如果违法成本高昂得令人望而却步,对于犯罪的遏制作用就不言而喻了。
日前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行为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我认为,刑法中不仅应当明确关于内幕交易犯罪的认定标准,还应在量刑尺度上严加掌握。此外,若在司法中适当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即在查处内幕交易案件过程中,由相关内幕人员对其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合理解释并举证,否则将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样对解决查处内幕交易过程中最棘手的“查证难”问题将起到重大作用。
价值中国:转型经济的企业家扩张企业规模的捷径就是寻找政府官员帮助,而政府官员也趁此机会利用权力寻租,大多数企业家利用法律的灰色地带来取得成功。您对此观点怎么看?
李亚飞:此种现象确实存在。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立法总会有滞后,这就会出现所谓的“法律灰色地带”,但这不能成为企业家犯罪的借口。从黄光裕案件中我们看到,其所触犯的法律不是在“法律灰色地带”,而是实施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
对于官员权力寻租问题,加大反腐力度、增强舆论监督等等都是需要加以落实的措施。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已经对社会的基本稳定构成挑战。群众对于官商勾结现象的仇视,一方面源于对其违法性的憎恶,另一方面反映了百姓对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强烈不满,后一种情形不在少数,且对于社会稳定的威胁更大,希望引起各界的积极关注。
价值中国:黄光裕的案件涉及“单位行贿罪”,您如何看待现行刑法对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处罚力度的较大差异,以及这与根治腐败的关系?在对公权力的约束上,从这个案件中,您得出的观点是什么?
李亚飞:不可否认的是,行贿行为除了主观因素外,很大程度上是环境所迫。面对许多官员的公然索贿,被迫行贿对于某些企业家实在是一个无奈之举。要达到约束公权力从而根治腐败的目的,对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处罚、监督应当双管齐下,不能过分强调任何一方的原因而忽视二者的互动性和关联性。
价值中国:有观点认为黄光裕的倒下并非因为权钱交易,而是制度的缺失,您是否同意该观点?
李亚飞:我不同意这个观点。权钱交易即使在没有学过法律的普通人看来,也是违法和不道德的。虽然有制度缺失方面的因素存在,但这不能成为其犯罪的理由。制度有其逐步完善的过程。在目前阶段暴露问题,不能盲目认为是制度的倒退,而是表明此前的漏洞一直存在、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要解决制度问题,不能针对个案和个别人,而要关注到其背后的根源问题。
价值中国:黄光裕倒下了,而黄光裕一手缔造的国美帝国依然存在,您对这种在企业治理上的进步和中国经济制度上的改良变迁怎么看?
李亚飞: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从侧面表明国美的企业治理结构本身确实存在合理、进步的一面。对比唐万新一手执掌的德隆系的倾覆,我们不难看出,企业治理方式伦理道德化、“人走企业倒”的落后机制对于现代企业治理有着不可估量的杀伤力。 当然,国美的优势也在于它是一家在香港上市的公司,香港对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严格要求也在客观上起到一种保护的作用。
价值中国:黄光裕内幕交易案的司法处理,对资本市场的法制建设的意义是什么?
李亚飞:该案的司法处理,为资本市场的法制建设注入一针强心剂,也对资本市场的各类参与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企业的角度,该案为一些长期以来冒险进行违规甚至违法操作而尚未被追究责任的企业敲响了警钟,也为所有参与资本市场活动的企业树立了更明确的行为准则,资本市场主体的违法责任从民事责任到刑事责任等多方面的强化,对于同类案件的预防和控制将起到明显效果。从法律职业者的角度,资本市场法制化进程的加快,要求立法者、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从资本市场法律体系的制定,到市场主体的法律活动,再到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全面促进我国健全完善的资本市场之建设。
价值中国:在民营企业家的风险防范、合法经营方面,您有什么建议?
李亚飞:有机构曾专门进行了调查并出具了中国企业家的犯罪报告,列举了一些比较典型的企业家犯罪案件,揭示了不在少数的企业家在巨额暴利的诱惑下,身处合法企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是因法律意识薄弱,不知行为的违法性。我想提醒的是,“守法经营”是任何企业家都必须恪守的底线。很多企业创立者,尤其是白手起家的民营企业家,都有很强的个人风格,法律意识薄弱的现象较为普遍。建议民营企业家在商海鏖战中要注意把握分寸,合法经营,增强法律意识,在经营决策中多听取专业人士建议。随着社会经济大环境的日新月异,对民营企业家的要求也在变化,无论企业面临的市场压力多大,任何时候都不要铤而走险,冒天下之大不韪,否则终将得不偿失、自食苦果。
「记者:李春雨」
201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