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

李恒欣 转载自 大河报 | 2010-07-16 09:10 | 收藏 | 投票

   

    开封“顶替门”案昨日开庭,假张志刚电大毕业证和学籍信息被注销

  阅读提示

  本报连续报道的“开封版罗彩霞”案,昨日上午在尉氏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庞跃华、尉氏县教体局、尉氏县一中分校(原尉氏县城关高中)、开封广播电视大学、尉氏县公安局成为被告。

  被告庞跃华没有到庭。面对原告张志刚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庞跃华的代理人称,有证据表明张志刚当年知道庞顶替其上大学一事,张的家人同意并配合了庞完成户籍迁移等事宜,而这也成了原被告双方激辩的焦点。庭审进行了4个多小时,当庭未作宣判。记者从庭审现场获悉,张志刚的户籍信息此前已被公安机关恢复,庞跃华使用张志刚的户籍信息被注销,而庞跃华的电大毕业证和学籍信息也被注销。

  □记者 温中豪

  实习生 张娜娜 文

  记者 洪波 图

  回顾:副科级干部被指冒名

  今年4月,家住尉氏县的张志刚向本报反映,11年前,同样在尉氏县城关高中(现为尉氏县一中分校)上学的庞跃华,冒领并使用他的开封电大通知书,冒用张的身份上大学、工作、入党、提干。4月14日,本报以《“罗彩霞事件”重现开封版?》为题对此进行了报道。尉氏县就此成立联合调查组,5月16日,公布调查结果:组织部门已对使用张志刚通知书并冒用张志刚身份上学、工作、入党、提干的庞跃华党内除名,免去其副主任科员职务,并对尉氏县其他10名涉事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

  焦点:被人冒名顶替原告当年是否知情

  昨日的庭审从上午9时持续到下午1时30分。原告代理人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李恒欣律师认为,被告构成对原告受教育权和姓名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庭提出4项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告的原户籍信息。2.注销被告冒名顶替原告的户籍以及冒名顶替上大学取得的专科毕业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3.赔偿原告的误工费5000元、交通费596元、伙食补助费3000元、因侵权造成原告单位无法给原告缴纳从2007年1月至2010年3月31日的养老金21996.9元。4.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

  针对2009年以前,原告称对庞跃华冒名顶替一事毫不知情的说法,庞跃华代理人先后出示人证和录音证据,认为可证明以下事实:1.1999年开学前,庞跃华的父亲庞和平曾与王亮专程到水坡镇老王村征求张志刚本人及其父母的意见,得到同意户口迁出让庞跃华使用、同意庞跃华顶替张志刚到开封电大上学的答复后,还酬谢了现金1000元;2.时任老王村村支书吴爱英在安排村会计将张志刚户口迁出时,曾问过张志刚父母的意见,张家表示同意户口迁出让庞跃华使用;3.张志刚还多次到开封电大看顶替其上学的庞跃华。

  对此,原告代理人认为,当年的村支书吴爱英和庞跃华有亲戚关系,其证言不能被采用。到庭的4名证人均为庞跃华的电大同学,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建议合议庭不予采信。

  被告:自己不该承担责任

  原被告双方就被告是否有过错、原告是否有过错,若有过错能否免除被告的相关责任、原告的赔偿要求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案是否属于民事受案范围、原告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问题展开辩论。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庞跃华代理人认为,本案中庞跃华使用张志刚的姓名及户籍信息上学是经过张志刚本人及其父母同意的,根本就构不成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原告诉称的所谓损失数额均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庞跃华及其他被告均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均不是民事诉讼受案的范围。建议合议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起诉。

  而其他四被告代理人也认为原告索赔及前两项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自己不该承担相关责任。由五人组成的陪审团发表意见认为,从社会和谐角度出发,可以考虑调解此案。当审判长当庭问张志刚是否同意调解时,张志刚表示不同意。审判长未就此案当庭宣判。

个人简介
李恒欣 律师 男,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 李恒欣律师具有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和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通晓国家现行重要法律法规,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务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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