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对物价的管制很冲动

刘长杰 原创 | 2010-07-21 00:04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一项针对产品价格的特别规定即将出炉。不过,我们并不相信这个充满“人治”气味的规定能为我们的将来带来更多福祉,尽管制订它的发改委口口声声说这是在替我们着想。

  13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这份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对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多进少售、只进不售或者囤积拒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罚款上限比现有法规允许的最高额增加了一倍。

  我们当然欢迎政府相关部门对市场中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惩处。但是,一个部门的规定超越了现有的法规,下位法公然违反上位法,还要征求公众的意见以获得支持通过,毫无疑问,《特别规定》成了一个“特别”有特权的规定。

  为了让公众理解自己此次立法的合理性,做到名正言顺,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对《特别规定》的立法背景、主要特点和相关内容作了解释说明。这让我们看到:之所以制定《特别规定》,是因为此前主管部门加大了对农产品价格秩序的整治力度,查处和曝光了一批典型案件;与此同时,《特别规定》还试图在加重惩戒力度、简化执法程序、扩大处罚对象等方面有更大的作为。

  为防止滥用法规,《特别规定》还专门规定了启动程序,即只有当重要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可能对人民群众生活和企业生产造成重大影响时,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才能适用《特别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这样的表述,让我们有了一种似曾相识之感。

  2008年年初,国家发改委宣布,自1月15日起对包括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类及其制品、牛奶、鸡蛋、液化石油气等重要商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提价需申报政府批准,调价须备案。那是近十几年来,政府首次在全国范围对食品价格实行严格的行政干预。此后,发改委频频出手价格管制,直至今年以来对大蒜、绿豆乃至房屋等价格的重手出击。

  受困于CPI涨幅3%的年度调控目标,受制于消费者对部分产品价格快速上涨强烈的负面情绪,发改委出台《特别规定》似情有可原。然而,师出有名却未必乘胜而归,我们很担心《特别规定》通过后达成的结果事与愿违。

  在发改委看来,市场价格的异常波动,造成了供求的失衡,所以价格需要管制。而从经济学的实践经验来看,哪个领域政府不直接管制价格,那个领域供给满足需求的程度就高一些;政府直接管制价格的,通常引发的供求问题反而比较大。在相信自己主观判断的同时,发改委也应该注意到:价格是在供求各方自愿交易的基础上形成的,是非常重要的资源配置的信号;价格高,消费者不高兴,但价格高了既可以调节需求,也可以刺激供应,如此一来,假以时日,供求关系就可能重获平衡,价格也会因此重趋平稳。

  假如价格高了政府就出手直接管价格,那么供给将被压缩,因为生产者丧失了积极性。供给的减少,客观上会加剧物价的上涨。与此同时,人为的压价还会引致生产者造假。比如2008年,正是由于发改委限制牛奶零售价格的顺势上涨,结果引发了原奶生产过程中三聚氰胺的泛滥。这实际是市场对当时物价管制冲动的一次非常严厉的惩罚。

  三聚氰胺的教训,全民之痛,就在昨天。在《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的阶段,发改委应广听民意,广纳良言,避免重蹈牛奶价格管制的覆辙。

  ***注:此为发表于20100715时代商报三经论坛评论的原文,发表时http://epaper.lnd.com.cn/sdsb/20100715/index.htm略有改动。

个人简介
刘长杰,男,1972年出生,内蒙古赤峰人。 内蒙古大学国民经济管理专业(90级)毕业,吉林大学项目管理工程硕士(MPM)。 现任《中国发展观察》杂志编辑,辽宁广播电视台特约评论员(“财智聊吧”,“理财这点事”),《经济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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