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征收累进制房地产资本利得税

叶檀 原创自 新浪博客 | 2010-08-26 16:01 | 收藏 | 投票

支持征收累进制房地产资本利得税

 

2010-8-26 南方都市报深圳评论版

 

    房产税是个必然征收的税种,房产税是摆脱地方土地财政、厘清中央与地方政府责权利关系、抑制房地产投资的办法。

 

    据新华社报道,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徐林24日表示,我国计划实施一系列税收体制改革,包括优化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制度,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统筹企业税费负担,实施资源税改革;推进房产税改革;继续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

 

    房产税改革是我国税费改革大框架中的重要一环,目前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征,而是怎么征,以什么名义征。以往在深圳等地征收个人所得税即成交价与原价差额的20%并未落到实处,还有空子可钻。

 

    在围绕着房产税的诸多税种中,级差制的房地产资本利得税是最好的办法。

 

    首先,级差式房地产利得税可以避免产权纠纷。

 

    征收物业税的一大障碍是我国的土地国有化,非我财产不纳税成为反抗物业税的合理武器。但资本利得税则可以避免,对投资者买卖之间的差价征税,不涉及产权纠纷,只涉及房地产资本利得的调节。获得资本利得者多纳税,从事实业者与工薪阶层少纳税,是税收公平的题中应有之义。

 

    其次,房地产利得税并非新税种,需要的是进一步完善与改革。

 

    早在1986年,国家税务总局所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就规定,个人转让居住5年以上的、家庭惟一生活住房享受免交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交易均须交纳个人所得税。当时的规定是交易后自觉申报,现在改成“先税后证”,也就是不纳税不能办理产权过户。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成交价与原价差额的20%,或者是合同价的1%、2%(视持有年限与商品房的性质而定)。

 

    个人所得税带有资本收益调节性质,此处存在的问题是,不管所得多少统一以20%的标准征收,没有体现税收公平要义。既然个人所得税都是累进税制,所得越多者缴税越多,在房地产资本利得上显然应该采取同样的手段,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制征收。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房产税多如牛毛的税率中一项可有可无的固定税率,大家都按照合同价的1%或者2%征收。

 

    第三,征收房地产资本利得税可以抑制过度投机。

 

    资本利得税可以减少交易频率,为投资性需求降火。试想,炒房者获得100万的收益可能50万用于纳税,多半的炒房者会失去炒作的动力。在严酷的市场中,二套房以上的购房者不得不面对依然高涨的房价、上涨动力不足的租房市场,以及1.1倍的高息贷款,加上累进制的资本利得税。只要大部分炒房者退出市场,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就将回归消费需求主导的市场,而房地产成为金融替代品的风险、爆发中国式金融危机风险的概率也就大大降低。

 

    第四,征收房地产资本利得税不会损害大部分普通收入阶层的利益。

 

    我国的房地产大部分掌握在拥有雄厚资本的人手中,或者有能力调动金融与房地产资源的人手中,征收级差式利得税获利越多者纳税越多,交易越频繁者纳税越多,普通工薪阶层或者只有一套自住房,或者拥有一套为子女购置的商品房暂时出租获利,基本不会受到级差式资本利得税的负面影响。目前所谓的房产税损害大多数人的呐喊,不过是手拥多套房的既得利益者拉着民生的大旗掩盖自己的私欲罢了。

 

    哈继铭先生曾经建议,为了保护真实的购房需求(居民自住),以下两种情况可享受免税,1.长期拥有的房地产(如10年以上);2.出售后一段时间内另外购置房产(如1年内,也就是说居民出于改善居住条件的目的为换房而卖房)。最后,利得税还可以考虑区别对待自住和出租的房地产,对后者征收较高的税。

 

    最后,扩大普通工薪阶层较为安全的投资渠道,为实体经济降税,减少货币流动性,鼓励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可以减少国民对房地产投资的热衷程度。

 

    房地产资本利得税可以起到物业税的效果,却能够避免物业税激起的社会矛盾,理当尽快推行。

个人简介
财经评论员,复旦大学历史系博士。从历史上的政治与经济转到当下,是希望看得更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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