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或飙车不论情节均定罪,腐败呢

范子军 原创 | 2010-08-28 20:18 | 收藏 | 投票
醉驾、飚车入刑,必要性不言而喻。然而,提出“司机醉驾或飚车不论情节均入罪”的动议显然不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最基本的司法原则,无论是什么罪,定罪量刑都得看事实和情节,“不论情节”的提法本身就是错误甚至荒谬的;醉驾、飚车威胁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依法惩处无可厚非,但如果因其犯了众怒而不守法度,乱用重典,就违背了公正、公平的法治精神。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理所当然不只包括适用具体法律上的平等,更首当其冲地表现为立法思想上必须秉承平等、公平的原则,不应存有任何偏见或歧视。比如贪污受贿犯罪,不但有立案起点,审判实践中还要根据具体情节区别对待,或减轻或从重或免除刑事处罚,即使对杀人犯也得考虑案件情节,何以独对醉驾“不论情节”定罪?
而且,“醉酒驾车行为属于主观故意,其造成的现实社会危害和潜在的社会危害十分重大”理由也不能成立。众所周知,醉驾往往是在受酒精刺激,情绪、意识失控状态的行为,肇事行为未必一定是主观故意。而那些贪污受贿行为则都是在意识清醒情况下的明知故犯,如果存在主观故意就该“不论情节均入罪”,这样的法律条文倒更适用于贪官。
笔者拿腐败与醉驾相提并论,并非出于官民对立的情绪,只是觉得惩罚任何犯罪,都应该有理有据,不违背宪法原则和司法公正的大前提,做到张弛有度,宽严相济。立法过于随意,动辄“不论情节均入罪”,反而会扰乱现代社会的法治秩序,有损法律的威严,达不到预防、震慑和惩治犯罪的应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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