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经请假脱裤查,法律不能充当围观的角色

范子军 原创 | 2010-08-31 21:05 | 收藏 | 投票

 痛经请假脱裤查,法律不能充当围观的角色

在大朗海涛沐足城做沐足技师的肖小姐这几天“痛”不欲生。她怎么也想不到,8月26日那天,因为例假疼痛临时需要请假,沐足城方面竟然提出要她脱裤子检查才能准她请假。肖小姐最后被迫脱裤接受检查,至今心有阴影羞愧难当,欲讨回公道,但是沐足城方面则直言“脱裤检查是工作规定,每个人都一样”。(8月30日南方都市报)
http://economy.southcn.com/e/2010-08/30/content_15336749.htm
女工因为痛经请假,作为业主理当开绿灯,这不但体现出应有的人性化关怀,更是劳动法赋予工人的权利。然而,大朗海涛沐足城老板竟然强迫其当着男性员工的面脱裤检查,如此侵犯员工尊严、恣意侮辱员工的行径实在令人发指。
因失窃而对女工脱衣搜身、为防产品原材料被盗要求女工下班脱衣检查,类似现象时有所闻,而业主往往都像这沐足城老板一样煞有介事地表示,这是厂里的规定、公司定的规矩,乍一听冠冕堂皇,理直气壮,实际上根本站不住脚,难道厂规可以无视劳工权益、违背国家法律?
少数业主之所以如此有恃无恐地采取侮辱性的方式对待员工,不仅是其自身素质低下、法制意识薄弱的问题,更因为现实中这种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所承担的风险和付出的成本极小,事件曝光后至多说声道歉、或者假意今后纠正就太平无事了,而不会受到应有的惩罚,尤其是法律的制裁。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像肖小姐遭遇情节,显然应该以侮辱罪论处。但“告诉的才处理”这一前置条件往往给当事人维权增加了一定的困难。
要避免此类事件不再重演,关键在于法律和执法部门不能充当看客。有关方面不但要加强对工人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鼓励他们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要增强执法检查的主动性、能动性和严肃性,不能让那些明显违反国家法规的“土政策”沦为无良老板的道具去戕害工人;更有必要为弱势女工们提供法律援助,让无良业主受到应有的制裁,而不能仅仅当成企业的“家务事”或一般纠纷处理了事,否则只能令其更加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工人的尊严和权益无处安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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