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贪官为减刑假立功已形成完整流程

田德邦 原创 | 2010-09-19 16:47 | 收藏 | 投票

  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然而,这种司法制度竟然会成为落马贪官最后的一根救命稻草。

   新华网9月19日在《部分贪官为减刑假立功已形成完整流程》一文中披露:陕西省靖边县林业局原局长高玉川贪污8万元,靖边县公安局为其提供了“重大立功表现”证明。2007年9月,横山县法院据此一审对高玉川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后查明,高玉川“重大立功表现”证明为虚假材料,而涉及该案的15名执法干部,也被给予不同程度党纪、政纪处分。这样是事情目前已经不是个别现象,一些贪官还买通办案人员为自己提供立功线索,“真线索,假立功”。问题出在哪里?据称,主要出在执行环节上,贪官要通过假立功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其实并非贪官一人能够完成,这需要许多人密切配合,整个运作程序极其隐蔽。贪官提供立功的线索,自己掌握的并不多,而多数却是亲属、朋友打听或其他案外人员在外围活动获取。一般来说,贪官假立功分4个步骤:一是通过关系获取或购买犯罪线索;二是由贪官家属通过关系,把信息传递给在押贪官,让其举报;三是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加盖主管机关印章后就得到认可;四是法院根据立功证明,给贪官以轻判。

  上述现象即使没有人披露,老百姓也是可以想象得到的。当社会转型到商品经济社会,社会阶层就出现了太多的不平等,这并不是社会形态的错,是制度缺失的错,更是意识形态转换不能同步的错。事实上,《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明确其成立条件,严格其认定程序,规范其在量刑中的作用。它明确指出,“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我们提出的口号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实际情况是,一个有背景的人犯了法,金钱和权力就开始在里面异常活跃起来。一旦司法制度存在漏洞,就会大量出现变通处理的黑幕:一旦执法者思想动机不纯,法治就会成为人治。但是,我们可以断定,社会上没有任何一种制度是永远完善的。在制度面前,人的因素永远是第一位的。人的思想不纯,再完美的制度也会被人找出漏洞来;相反,人的思想若是纯洁的,不完善的制度也会在执行的过程中相对公正。

  任何贪官,其人脉关系都是不可以小视的。即使落了马,贪官的人脉关系不会因此完全消失。因此,在面对贪官们的人脉关系时,是以国家利益为重,还是以自身利益为重,就成了摆在整个执法体系相关人员面前一道严肃的考题。但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在这些人的考场里,没有一个负责监考的考官,真正的考官则是他们自己的良心。如此,谁还会去奢望法律程序的公平公正?

  因此,贪官为减刑假立功毫不奇怪,其流程之完善也不值得咂舌。真正值得奇怪的是,为什么我们的体制机制为什么总有理不清、说不完的漏洞?依笔者看,许多问题的原因,不只是在于体制机制,更多的是人的因素问题,是意识形态领域的问题。社会转型,一切都要与之配套,任何一个方面的缺失,整个系统都是要出问题的。

个人简介
田德邦,湖北作家协会会员。1984年起在省级报刊上发表作品。三十多年来,有小说、散文、诗歌、杂文、随笔、文艺评论等文体作品相继在海内外报刊上发表。作品曾入选《台湾文学年鉴》,出版有散文随笔、时评杂文著作2部,著有长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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