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量刑参考

李恒欣 原创 | 2010-09-25 06:56 | 收藏 | 投票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5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3 000元以上不满6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6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1.5 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 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2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1.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升格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一)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八次以上,或五次以上且累计数额达1万元;
     (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个人简介
李恒欣 律师 男,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 李恒欣律师具有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和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通晓国家现行重要法律法规,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务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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