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的义务和权利

李恒欣 原创 | 2010-09-05 20:56 | 收藏 | 投票

   

    检察官法第八条  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六)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释义】本条是关于检察官应当履行哪些义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作为国家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但应当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还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应的义务。根据本条的规定,检察官主要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法律的制定依据。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障。宪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检察权,作为行使检察权的检察官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检察官是国家司法权的具体运作者,是执法者,检察官的这一特殊身份要求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时,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检察活动,依法办案,不能违背宪法和法律,随意处理案件。因此,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检察官履行职责的首要义务。
 
   (二)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只有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起诉或者实施法律监督,这里的“事实”必须是检察官以客观存在的、经过调查属实、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为依据,而不是靠主观想象、推测、怀疑的所谓的“事实”。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侦查权和法律监督权,行使这些权力的前提就是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指检察官必须以法律为标准,要求检察官办案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以法律的规定作为办案的依据,不偏不倚。既要严格按照实体法办案,也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规定。这里所说的“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是要求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是出于公心,而不是为了谋取私利,或者出于本地区,或者某个部门的局部利益,地方保护主义或者部门保护主义去办理案件,更不得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徇私利、徇私情,以权谋私,这是对检察官职业素质最基本的要求,由于检察官行使的是国家司法权,其权力的运用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执法的统一,关系到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尊严,检察官要通过检察权的行使,体现社会正义,体现法律的严肃,要通过检察权的行使,维护国家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权益,要通过检察权的行使,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所以,秉公执法对维护法律的尊严尤其重要。为了防止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刑法在渎职罪中明确规定了徇私枉法罪,即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检察官行使国家的检察权,并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因此,必须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同时,检察官还必须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的合法权益。这里的自然人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法人包括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其他组织包括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分支机构等。
 
   (四)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这是对检察官自身素质的要求。检察官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必须清正廉洁,不贪赃枉法,忠于职守,并且应当严格遵守检察纪律,恪守作为一名检察官所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案件在公正的情况下办理。新的检察官法在本项中增加了“恪守职业道德”的内容,主要是考虑检察官不但要廉洁奉公,还要恪守作为法律工作者最起码的职业道德,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严格保守国家秘密是一名检察官必须具备的素质。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不得随意泄露检察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对于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也应当严格遵守检察纪律,不得随意散播。另外,检察官还应当保守检察工作秘密,对于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内部意见,内部材料和不应当透露的其他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材料,一律不得泄露。
 
   (六)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这里“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包含以下内容:首先,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受其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活动要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检察院进行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中也会涉及到某些检察官;第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活动要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关系,因此,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活动中有违背法律的地方,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第三,检察官的检察活动还要受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的监督,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活动违背法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有权提出意见;第四,检察官的检察活动还应当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权归根结底是人民赋予的,因此,其检察活动也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应当注意的是,实施监督不是代替检察官办案,发现检察官有违反法律的地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监督意见。
 
   检察官法第九条  检察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参加培训;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辞职。
 
   【释义】本条是关于检察官享有哪些权利的规定。
 
   为了保障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正确履行职务,公正司法,法律赋予其一定权利。根据本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这里规定的“检察官职责”是指本法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即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检察官在履行上述职责时,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规定了其应当具有的职权,如对贪污贿赂案件行使侦查权;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对违背法律程序的,提出纠正意见;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认为错误的,有权提出抗诉等,这些职权主要是指检察活动中的职权,如果检察官不是在执行职务行为时,则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检察职权。为了进行正常的检察活动,检察官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条件,这里的工作条件包括办公地点、办公用具、检察官服装、侦查工作所必需的装备等。
 
   (二)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宪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规定了这一原则。这一规定主要是指检察官履行职责时必须依法进行,检察官办理案件只服从法律,对于任何依仗权势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非法干涉办案活动的行为,都有权抵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这里规定的“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对于哪些情况下检察官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同时检察官的任命也是经过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如果需要对检察官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也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这里规定法定被免职的情形主要是指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即: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2.调出本检察院的;3.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4.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5.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6.退休的;7.辞职或者被辞退的;8.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法定被降职主要是指不能胜任现职工作或者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法定辞退的情形主要是指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即: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3.因检察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5.不履行检察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法定处分的情形主要是指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即: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2.贪污受贿;3.徇私枉法;4.刑讯逼供;5.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7.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8.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9.拖延办案,贻误工作;10.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11.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12.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13.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劳动权和获得报酬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检察官作为国家的劳动者,同样有权获得劳动报酬。这里的“报酬”既包括检察官的工资收入,也包括合法的其他收入。关于检察官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其他报酬,国家有专门的规定。另外,检察官还享受法律规定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检察官担负维护国家法律,打击一切犯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任务,其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容易受到打击报复,因此,法律对检察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的安全受保护专门作了规定。
 
   (六)参加培训。检察官是法律的执行者,加强培训,是正确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的内容的关键,检察官只有不断学习,才能正确运用法律,履行职责。参加培训,不断学习,从而提高业务素质,是检察官的一项重要的权利。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申诉权和控告权是检察官对于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对处理不服时的一种救济的权利。检察官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本人权利的,有权提出控告。对于本人的处分或者处理不服的,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检察官提出申诉和控告,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八)辞职。检察官辞职应当是自愿的,任何人不得强迫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迫使检察官辞职。检察官辞职,是检察官的自由,是其一项应有的基本权利。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本法规定,检察官辞职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检察官辞职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个人简介
李恒欣 律师 男,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 李恒欣律师具有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和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通晓国家现行重要法律法规,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务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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