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生存依赖于法治

钱颖一 原创 | 2011-01-24 13:46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现代公司三类生产组织形式是历史逐步发展的产物,现代公司又包括非上市和上市两种可以互相转化的形式。具体而言,公司与传统的商业组织相比,差异有三:一是责任形式不同,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形式,而独资、合伙则可为无限责任;二是股权转让不同,各类公司的股权大都可以自由转让,而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则要受到较大限制;三是治理结构不同,公司具有与自然人相分离的独立的法人地位,而在独资、合伙中则可以有着较多的自然人因素。正是由于公司具备其他类型企业所没有的优势,所以,公司在社会经济中发挥着最为广泛、最为重要的作用,尽管有时并不是最为有效的选择。

  从英美公司的发展历史来看,私有财产权利的确立是公司产生、发展的基础。在财产权利的基础之上,公司才在内外利益相关主体之间形成了一组契约。而从特许到注册的制度变迁又表明了国家公权力对公司法制安排的重要性。由此,契约、财产权、法制构成了公司发展的最为基础的制度框架。

  公司对现代社会的影响非常深刻。公司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财富的直接推动者、创造者,是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先锋部队,是社会成员日益重要的活动场所,是公共政策和公益事业日益重要的参与者。

  关于公司的规模问题,不能一概而论。由于发展阶段的制约,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往往将公司规模视为公司发展的重要指标,尤其强调公司做大做强的重要性。但是,在西方发达国家,大规模的公司却经常成为社会公众的诟病对象,尤其在社会责任、环境保护、就业等方面承担着更多的压力。

  在公司与市场经济关系问题上,一方面,众多富有竞争力的公司构成了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分散决策权的具体体现;另一方面,公司内部组织结构表现为“看得见的手”,是“看不见的手”的重要补充。传统企业只与自然人发生关系,不存在大规模的资本与契约的集合,这点与公司的差别很大。所以,只有法治的市场经济才是公司赖以生存的土壤。

  进而言之,成熟的公司需要法治作为基础,成熟的市场经济也需要法治作为基石。中国目前的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与后发国家曾经的市场经济发展阶段有着一定的相似程度,也即政府和政策在转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石还在逐步确立当中。因此,法律制度的完善、市场机制的完善,均是中国市场经济乃至中国公司未来发展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公司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意义重大。一系列关于公司的法律制度,开拓了公司治理的新局面,为公司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不仅激活了民间资本,而且,逐步做大做强的公司也将影响力释放到了全球范围。但是,在关注大型公众持股公司的同时,亦应更加重视小企业、创业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个人简介
生于北京,祖籍浙江。1981年清华大学数学专业本科(提前)毕业。毕业后留学美国,分别于1982年获哥伦比亚大学统计学硕士学位,1984年获耶鲁大学运筹学/管理科学硕士学位,1990年获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1990年至1999年任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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