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根本大法一路护航

邓清源 原创 | 2011-01-25 13:27 | 收藏 | 投票

  1月24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办的“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吴邦国委员长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我结合个体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谈谈我的理解。

  为给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免除后顾之忧,国家不断立法特别是以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对其进行最高规格的承认,为其发展提供最强大的制度保障。

  1982年12月24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第一次确立了个体经济的宪法地位。1986年4月,全国人大颁布的《民法通则》确立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法律地位。1986年12月5日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宣告成立

  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私营经济的宪法地位得以确立。根据十三大“尽快制订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的要求,1987年8月、1988年6月,国务院相继颁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1993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宣布:“除了关系国家安全和人民健康的行业外,原则上都允许个体、私营经济从事生产经营。”4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提出国家对国有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商投资经济等各种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参与竞争”。这是巨大的飞跃,之后相关促进平等竞争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党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随着个体、私营经济被认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第十一条做了重要修改,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删除了1988年宪法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补充”的提法。它成为中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的显著标志。

  2002年11月14日,中共十六大闭幕,中共领导集体新老顺利交替。“尊重创造”、“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营造一个让人们干事和干实事的环境”、“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等等一系列新观念、新思路以及对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都写进了中共十六大报告。2003年10月14日,中共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但随着有关私营企业“原罪”问题的讨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成为举世关注的焦点。2004年3月14日,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高票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开始从一般的民事权利上升到宪法权利,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认可与保护。

  2005年2月,国务院颁发《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36条措施,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扫清障碍。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21条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配套措施。舆论普遍认为,《若干意见》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将是中国法律社会调整的前奏。

  可不其然,2007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七大提出了坚持平等保护物权、推进公平准入、破除体制障碍、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的新政策新要求。《物权法》、《企业所得锐法》、《反垄断法》、《劳动合同法》等推进公有制经济改革转制、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法律相继出台,基本形成了促进平等竞争的政策法律环境。

  针对业界反映2005年的“非公经济36条”执行效果不佳,2010年5月13日 中国政府网发布了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 ,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出台的第一份专门针对民间投资发展、管理和调控方面的综合性政策文件。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36条,2010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新“36条”分工至各个部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财政部等20多个部门分别承担相关任务。国办同时提出将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每一条“任务分配”不仅明确了牵头部门,还对民资进入的方式予以了确认。对于“新36条”对今后中国经济发展的意义,有关机构都给予高度评价。中信证券首席宏观经济学家诸建芳对《财经》记者表示,“放开管制是中国历史上第三次重大制度改革。继80年代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90年代的国有企业改革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垄断行业的政策一定程度上可称为是中国第三次重大制度改革。这将带来制度红利的集中释放,促进全要素生产率提高。” 安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高善文认为这一政策可能产生可观的“制度红利”。安信证券估算,这一政策对潜在GDP增速的贡献可能在0.5-1个百分点。有专家评论说,旧36条对民间资本介入一些垄断行业打开大门,而新36条简直就“张开双臂”欢迎民间资本进入这些行业。专家们普遍反映,这一“制度红利”将非常有利于中国经济的扩内需、调结构,有利于中国经济向更为内生的增长模式演进。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发展民营经济的法律环境日趋优化,根本大法加上政府法规和部门规章,已形成保护个体私营经济的法律体系,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法律保护是越来越完善。

个人简介
四川大学硕士,多领域多行业的观察者、探索者、奋斗者,先后任新宁四中教师、《市场与消费报》记者部、编辑部、工商部副主任、《创业周刊》主编兼编辑部主任、《四川工商》主编、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副秘书长、四川省工商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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