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啃老”:法律惩戒不如父母教化

刘长杰 原创 | 2011-01-26 11:58 | 收藏 | 投票

  本报主笔 刘长杰

  

  已经成年,却还成天赖在家中,啃老爸老妈的老本,这样的人被称为“啃老族”,被“啃”的父母即便有怨言,通常也无可奈何。今后,法律将为这些被“啃”父母撑腰,对“啃老”的子女说不。

  多家媒体的报道称,近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开幕,就《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其中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物业或者其他理由,骗取、克扣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这意味着,一旦该条例审议后获得通过,年轻人恶意“啃老”将属于违法行为。

  “啃老”有望入法,就像“子女常回家看看”即将入法一样,带给我们的是五味杂陈的滋味。

  “恶意啃老违法”的消息几经传播后,在诸多舆论的看法中,支持声和反对声都有,而且仔细研读后,我们发现两派的观点还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针对“恶意啃老”行为,相关法律的出台,无疑对维护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对那些“长大不成人”的子女和“一个愿啃一个愿挨”的父母,也是一种善意的提醒。

  然而,相对于中国长久以来的家庭传统和具体国情,立法禁“啃老”确有公权越位之嫌。这是因为,大多数正常的父母和子女的交往行为,都不属于“啃老”范畴。比如和父母同吃同住,请父母代为看管孩子,或暂时借用父母财物等。在这些行为当中,只要子女负担了相关的费用,支付了一定数额的补偿,占用父母财物讲借讲还,就都属于正常的家庭交往行为,不能划入“啃老”恶行之列。相关法律的明确和推出,容易将家庭原本自行调节即可解决的“家务事”转交法律裁判,而自古以来清官都断不明白的“家务事”,事实上法律同样断不明白,反而有伤害家庭成员关系之忧。今天我们推出“子女啃老”入法,一种最大的可能就是,面对越来越疏离的父母、子女关系,明天我们又该推出“子女必须常回家看看父母”的法律,用以纾解老人情感诉求的问题。

  与此同时,对有独立生活能力成年子女的资助要求,老年人有权拒绝,实际上法律早有明规。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限定在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范围内。这也就是说,根据现有法律,老年人已经有权拒绝有独立生活能力成年子女的资助要求。有鉴于此,地方法规(下位法)没有必要再重复这一规定。至于“骗取、克扣或者强行索取财物”,不光是针对年迈的父母、长辈,针对任何人都属违法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探讨法律早有规定,但“啃老”现象仍然这么严重,已经说明这不是法律规定就能轻易解决这样的问题,更有必要。

  既然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而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也不得以物业或者其他理由,骗取、克扣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那么为何被“啃”的父母仍然前赴后继、自主自愿、我行我素呢?显然,一个主要的理由就是许多中国的父母太过溺爱子女,从而选择自愿“不给成年子女断奶”。

  在“啃老族”盛行、父母就此牢骚不断的家庭,我们往往会发现,已经成年的子女,不是父母已代为购房而自己不愿独立去住,就是父母一直纵容挑拣工作的子女宁可待业在家也不肯辛苦挣钱养活自己。我们不知道,那些不再为生存压力而打拼、为住房还贷而努力的年轻人,在没有生活的压力和人生目标的情况下,不继续在家里温情地“啃老”,还能做什么。

  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说,与其期待法律惩戒“啃老”恶行,不如寄望于父母——这两位“人生的第一任老师”——对子女独立人格和重视亲情的及时教化。

  ***注:此为发表于20110126时代商报头版三经论坛评论的原文,发表 http://epaper.lnd.com.cn/sdsb/20110126/index.htm 时略有改动。

个人简介
刘长杰,男,1972年出生,内蒙古赤峰人。 内蒙古大学国民经济管理专业(90级)毕业,吉林大学项目管理工程硕士(MPM)。 现任《中国发展观察》杂志编辑,辽宁广播电视台特约评论员(“财智聊吧”,“理财这点事”),《经济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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