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居秀 2009.2.9
属一个老板所有的A厂(马上将被注销),另开了B厂,工人阿玲等自93年始至今都在A厂,08年新《劳动法》颁布,08年9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老板说要与原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工龄从08年算),工人见劳动合同瑕疵很多,至今未签订劳动合同,首先工人认为10多年的工龄归零不公,同时公司又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说工人在B厂工作,工龄同样会保留,工资和原来一样多。
工人疑问:
(1)A工厂注销后,到底是否会保留原工龄?
(2)十几年来,并未与工厂签订劳动合同,怎样保护自己权益?
解析:
《劳动合同法》
33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34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9条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10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基于上述,原工作单位的年限会被保留。
即必须得证明以下三个方面:
(1)工人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且必须是连续的
(2)入职时间(证明工龄长短,涉及赔偿数额问题)
(3)原单位与现单位属同一老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