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信凤:中国农民是一种国家奴隶!

陈信凤 原创 | 2011-10-26 13:47 | 收藏 | 投票

我不知道“鲤鱼跳龙门”的谚语是缘起何时。但从隋唐王朝创建科举制起,农民才开始有了改变自己、参与政治的制度平台及机会。但真正是日作夜息的农民则乏数可陈。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两种角色是企业的重要主体——股东(东主、东家)与职业经理人。而这种制度在中国清前时期是存在模形的——王朝与私人商号。关于私人商号,相信国人是比较熟悉的,他们的关系就是东家与掌柜的关系。而今天我要讲的是关于王朝的话题。王朝按现代企业制度标准,其实是一家超级独人所有企业。正如周朝时候流行两句话叫“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夏商周时期的国王、秦清时期的皇帝,是王朝的创业者,更是王朝的所有权人、王朝式企业股东。所谓王朝官员则是国王、皇帝的“职业经理人“。所以,王朝的国王及皇帝,则被称之为“君主”。“君主制”,从法律制度上论,全国土地是属于国王、皇帝的个人所有,除了君主外,全国国民则不过是土地君主私有制下的佃租人(习惯上还是称之为地主)及佃农。可鉴,所谓土地君主制本质上就是一种私有制,或是土地私有制中的一种主要土地产权制。这理论否定了王朝土地的国有制或公有制的存在。所谓党主制实际上与君主制是相通的,此不再累赘。

那么现在我们返回主题上,我们可以从上述内容可知,中国农民并没有自己的土地所有权,只能通过佃租君主、党主的土地耕作,以获得生活物资。当然,农民也因此每年都要向君主、党主纳贡各式各样的税费及服劳动役。虽然中国存在着契约制,但契约双方却是不对等的主体,即中国古老的契约制是种一方要服从另一方的契约关系制度。这可从康熙签订清俄条约起的清朝任何一款与外国签订的条约没有一款是平等的以作佐证。卢梭社会契约论》是西方现代政治制度基石,而在中国,自近代却少有人宣传社会契约论,就是源于国人对中国契约制的认识。在这样的契约制度下,我们可知,农民不可能与君主、党主平等地签订土地佃租条约。农民当然也因此不能称为佃租土地的“业主”。

至今我一直在倡导,凡从事佃租土地耕作经济作物的人,应称之为种植业主,而不是“农民”。一方是希望他们能成为种植业的业主,一方面是希望他们能成为土地佃租契约制的平等主体。所以希望国人能称他们及他们能够自称为种植业业主,而不是“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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